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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实施引发安全新课题 宠物被撞首次定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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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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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狗之间的“路权”矛盾变得日益突出。近日,两起宠物狗被撞死事件,引发交通安全新课题———机动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定义”的“扩大”,市交警部门也首次作出全面、权威的解释:宠物被撞,也是交通事故。   小狗丧命 主人讨赔   日前,家住道外区北七道街的董女士抱着宠物狗上江边玩,令她意想不到的悲伤却突然降临:她把狗放在道上任其放松一下,却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出租车当场撞死。董女士哭诉,这辆车本可以躲开“爱犬”,但把狗撞死后,司机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就驾车急驶而去。抱着血肉模糊的爱犬,董女士悲痛不已,因为全家人一直将这狗当成孩子养,有着极深的感情。她说,狗也是条生命,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她要向司机讨要经济、精神赔偿。    私了“郁闷” 司机迷茫   无独有偶,市民刘某也遇上了这样的事,只不过这次他是司机。日前,当他驾驶的捷达车行驶在大成街与燎原街附近时,一只小鹿狗突然跑出,刘某来不及刹车将狗轧死。经交涉,刘某与狗的主人“私了”:赔了400元钱。但刘某很迷茫,不知道这算不算交通事故,狗被“放养”到机动车道上,自己躲闪不及将其轧死,究竟该有多大责任?    权威答案 犬主错大   市交警支队法制室有关人士说,5月1日前,虽然也接触过机动车与宠物“路权”之争事件,但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本不按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由于交通事故定义广了,市交警队经咨询、请示省交警总队有关部门,最终作出结论:宠物被撞,应属于交通事故。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狗被撞,应属交通事故。   这位人士还说,既然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事故的处理中就要以责论处,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他认为,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道的权利,如果发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过错;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比较大的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
发表于 2005-4-12 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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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1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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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我觉得这个话题应该引深得来进行研究。</p><p>例如,如果是野狗呢,这时候出现事故,从而导致第三者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该如何归咎,那么作为市政下属部门是否对野狗尽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呢?那些“打狗队”的职责就单单只是为了“打狗”?还是包括对“野狗”即那些没有管理者所有者或被管理者所有者遗弃的狗,那么市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对第三者以外损失的部分责任呢?第三者以外的受害者该如何起诉,改以谁来作为被告呢?当然这个大前提是由狗的“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p>[em06][em06]
发表于 2005-4-21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等待最後的結果。。
发表于 2005-4-22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7-7-21 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辛苦了!楼主
发表于 2008-7-16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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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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