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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规定每户只准养一只狗 禁养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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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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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规定每户只准养一只狗 禁养大型犬
2007年05月30日 南京晨报
  南京晨报5月30日报道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每家养狗到底是限制为两条还是一条,家庭能否饲养大型犬?这些问题在条例起草的阶段就有不小的争议。在条例草案第一稿中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每户不超过两只。据介绍,全国其他城市现有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4部,其中18部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每户限养1只,21部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
  养狗限制
  大型犬、烈性犬禁养
  一审中未对重点管理区个人饲养大型犬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在一审中,常委会不少成员认为,近几年南京市犬只饲养数量急剧增多,犬只伤人、犬排泄物污染环境、犬吠影响生活等“狗患”引发的矛盾不断增加,认为规定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犬一只,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比较符合立法目的和南京的实际。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对于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条例草案修改稿授权南京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狗绳长度

  不得超过1.5米

  对于犬只平常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给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规定居民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遛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到指定场所火化犬尸。条例规定,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条例还针对居民养狗产仔的情况,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

  禁狗区域

  医院商场菜场

  在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有所增加,在原来禁止进入机关、医院、学校、疗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管理费用

  养绝育犬费用减半

  对于市民关注的养犬管理费一年要缴多少钱?条例没有作出规定,要求具体标准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条例同时规定,饲养绝育犬,凭证明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70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饲养犬只的,酌情减免养犬管理费。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条例后认为,这一条例实施以前养犬人按照政府规章已经办理过养犬登记手续的,本条例实施后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但重新登记时养犬管理费应当予以减免,具体办法可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狗证办理

  10日内办结,需年检

  养狗的市民如何办狗证?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条例规定,个人申请饲养犬只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请登记。应携带以下材料:饲养犬只登记申请表(可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领取)、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还需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条例规定,饲养出生未满90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90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条例,公安部门受理个人申请的,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志,并于10日内发放饲养犬只登记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饲养犬只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设立养犬违纪档案

  条例增加了四项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公安部门定期通报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被多次举报、处罚的养犬行为或犬伤人行为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制定、实施饲养犬只公约。

  此外,条例中明确了公安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对饲养犬只登记的实施情况及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犬只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增加了公安部门主动捕捉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规定被没收的犬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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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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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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