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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宠物犬被判刑 | | | 2007年01月31日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顾琼) 昨天上午,虹口区法院对三名青年盗窃三条宠物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方某和孙某因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和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去年11月4日18时30分许,黄某、方某和孙某在上海一花鸟市场商铺处,由黄某将任某所开的狗店卷帘门钥匙交给方某,方某和孙某进入该店,窃得价值8340元的宠物犬三条。当晚,黄某和方某将三条宠物犬卖给他人,得款后三人分赃。
法院认为,黄某、方某和孙某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方某、孙某系自首,且方某有立功表现,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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