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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犬只伤人可拘留犬主 | | | 近日,广州警方表示,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规、不文明养犬专项行动,要求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消息一出,已经实施近十年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再次受到大家的关注。那么,这个规定到底对广州市民的养犬行为做了哪些规定呢?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一一作了解读。 “老八区”都属限制养犬地区
据了解,《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于1996年6月1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
《规定》对广州市限制养犬地区作了明确的规定,越秀区(含原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含原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限养区”)。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非限养区”)。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据悉,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须有独立单元住房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且必须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规定》还限制了广州市限养区内饲养的犬种,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超过躯体长60厘米、高40厘米),如:獒犬、德国杜宾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雪橇犬等犬种。
领取许可证须缴纳登记费10000元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可领取到《养犬许可证》,领证时须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此外,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同时,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应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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