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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伤人 主人买单 | | | 2007年05月24日 四川新闻网-眉山日报讯 | | 2007年3月28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谭洪建赔偿原告刘小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2006年10月11日,刘小丽路过同村村民谭洪建家门口时,被谭洪建所饲养的狗咬伤右小腿。事发后,刘小丽当即前往县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事后,由于癔症性狂犬症继发感染,此后一个月时间里,刘小丽数次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刘小丽将谭洪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文中所涉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燕红:此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两种免责事由:1.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本案中,刘小丽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第三人,该案中不存在免责事由。由于刘小丽所受的伤确系谭洪建自家饲养的狗所致,给刘小丽造成了损害,谭洪建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饲养动物应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以免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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