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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限养”到“管理” 养犬,也得有个“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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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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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与人类最亲近的一种动物,养狗已经成为一种都市的时尚,但是狗扰民、伤人、污染环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加强对养狗行为的管理已成为一种必然。《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出台既顺应了公众的要求,也兼顾了养犬人的利益。 每天傍晚吃完饭,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西区的宋大妈总要和老伴去附近的一个公园遛狗,这已经成了他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从今年10月15日起,随着《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实施,宋大妈的这个习惯将被改变。因为《规定》有一条:养犬人不得携犬到包括公园在内的公共场所,否则要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要没收所养之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虽然宋大妈心里有点失落,但她表示,“政府也是为了加强对狗的管理,我能理解。”在北京,和宋大妈一样喜欢养狗的大有人在。据统计,北京市城区每10户人家就有一户养狗。随便走进哪个居民小区或是街心公园,你很容易看到这样的景象:或抱或牵,狗的主人与他心爱的狗和谐共处;狗自由地在草地上追逐嬉戏。狗给人们带来乐趣的同时,也给人们制造了烦恼:随地便溺、犬吠扰民、狗伤人…… 于是有人呼吁,养犬人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妨碍不养犬人的自由! 从“严格限制”到“管理” “取消‘严格限制’四字,而变成‘管理’,这反映了政府在养狗的问题上开始重管理,也反映了政府管理亲民化、人文化的倾向。这种变化是值得肯定的。”强磊是北京市政协委员,多年来一直关注养狗的问题,多次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狗的管理,发展狗产业,解决部分下岗工人就业。今年9月5日北京市通过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让他感到欣慰。 此前的许多场合,强磊直陈目前政府对狗的管理存在的问题:重收费,轻管理。强磊说,在提出立法建议之前,他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做了调查,发现只有十分之一的狗上了“户口”,别的都是“黑户口”,狗的主人反映,不上户口的原因,是因为管理费太贵。“现在养狗的多数还是普通老百姓,5000元的管理费太贵了。《规定》把首付管理费从原来的5000元降到现在的1000元,据我了解,大部分人还是可以接受的。” 宋大妈坦言,她养了5年的狗至今还是“黑户口”。“一次交5000元,相当于我大半年的退休金,我交得起吗?”于是每次“打狗运动”到来前,宋大妈就把狗藏在床底,锁上屋门,躲到女儿家避风头。“现在降到1000元,虽然对我来说还是高了点,但还是可以承受的。我准备10月15日就去登记,免得东躲西藏,养条狗像犯了错似的,别扭!” 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规定,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年度注册费为2000元。8年来,“高收费限养”的立法本意并未得到实现,相反,因为收费过高,很多人规避管理,导致“黑户犬”大量出现。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北京市共有依法注册犬13.92万只,但据抽样调查,全市隐匿犬和注册犬的比例大约是9∶1。 一些专家认为,这种现象,用法理学的概念来说,叫“法律失效”,即法律或者制度与既定的价值目标背离。这种法律形同虚设的关键是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 “你花5000元登记,别人分文未出照养不误,且被查处的可能性又小,那么谁还守法呢。违法成本低,也就意味着执法成本需要提高,公安机关警力本来就不足,人都管不过来,还要管理那么多的狗,这要浪费多少资源呀?”强磊为此建议将管理权下放给社区,由社区成立环保部门,负责狗的登记和管理。 与国内许多大城市相比,成都养犬的门槛显然低得多。为小狗办一个“户口”只需要为狗注射狂犬疫苗后向公安部门交纳300元的登记注册费,就可领到准养证。据了解,低门槛使成都养狗的家庭逐年增多的同时,“黑户犬”的比例减少,有利于犬只的有效管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出台了养犬的管理规定,很多地方准备修改规定,立法思想从最初的“高收费限养”转变为“低收费,严管理”。 养狗人:享受权利更要履行义务 强磊委员的家里也养了一只“京巴”狗,每天早晚,他习惯带小狗到小区溜达。每次,他总要带着纸张,一旦小狗拉粪便,他就把粪便包着扔到垃圾箱里。“我们在享受养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一个文明社会里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可是,很多人并不能做到这一点,任由小狗随地大小便,污染环境。张大姐是北京市最大的一个社区公园的清洁工,让她头疼的是,每天要清理草地上的很多狗的粪便。她曾劝说几个狗的主人给小狗拴链子,不要让它到处大小便,但主人不理。记者看到,这个公园的草地上散落着风干的粪便,往日孩子们游戏的乐园已经变成狗的天地了。 狗伤人也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据了解,北京儿童医院每个月要接收七八个被狗咬伤的儿童。今年9月初,北京平谷一个5岁孩童的额顶和左眼就被一只大狼狗咬穿了。更让人担忧的是,今年卫生部通报,1月至6月,狂犬病仍高居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首位。而狂犬病的主要病源是病狗。此外,因为狗的问题而使邻里关系恶化、诉讼陡增的事情也不鲜见。 宋大妈告诉记者,狗是可以驯服的,如果它随地便溺、伤人,多半与主人没有调教好有关。可能是基于这个原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更加严格了,对他的义务性规定也多了。 比如资格条件,规定养犬人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对养犬的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要先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由其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然后才能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规定》实施后,养犬人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携犬随便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不能虐待、遗弃所养的犬,否则要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毕业于甘肃省某农校的小武曾在北京很多家动物医院任兽医,他常见到这样的情景:一些人抱着狗来看病,一听要上百元钱,扭头就走了,说买一条健康的狗还要不了这么多钱呢。而他们抱走的狗,多半将被虐待和遗弃。“《规定》实施后,也许会对这部分对动物没有爱心的人有震慑作用。”喜欢小动物的小武希冀着。 犬吠扰民也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规定》规定,如果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因为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呼吁《动物保护法》出台 从10多年前收留第一只被遗弃的狗开始,72岁的芦荻至今已经收养了500多只猫狗等动物。她在中国人民大学静园1号楼的一套小三居室已经成了40多只猫狗的乐园。每月2万多元的开支使这位老人心力交瘁。 在记者采访的两个小时内,芦荻接到了十几个电话,内容无非是把自己不要的或者捡到的小动物送过来。“养小动物的人一定要三思,动物也是一条生命啊,怎么能说不要就不要呢。”抚摩着那条“非典”期间被人刺瞎眼睛的、叫“钢钢”的白色的狗,芦荻叹息着。 “如果有部《动物保护法》就好了,对虐待、遗弃动物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让那些没有爱心的人知道,虐待、遗弃动物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又是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的她几年来一直在呼吁这个问题,她曾经几次参加过修改《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讨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出台让她看到了全国性立法的微末的曙光。 芦荻说,在美国有完备的保护动物的法律,虐待、遗弃小动物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判刑。对动物的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由会员缴纳会费,也有很多人捐赠遗产,由专门的公益机构来做。即便在非洲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也有《动物保护法》。“对动物的保护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国民的素养,我们虽然国情不同,但对动物的保护不应落后。” 强磊认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虽然相较过去有突破,但是仍停留在“管理”的层次,应该上升到“保护”的层次。因为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相比更为弱势,应该对它进行保护。目前已经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应该补充一部《家养动物保护法》。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第十八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发表于 2005-11-16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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