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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恶狗伤人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于日前在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处恶狗的饲养者李天章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伤者王巧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1139.2元。 2002年8月19日早晨,正阳县永兴乡王老村农民王巧梅发现自己的一只鸡的腿断了,怀疑是其后院邻居李天章故意打的,便找李天章论理。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天章的二儿子李四见状便等自己家的狗放了,将王巧梅的左腿咬伤。后王巧梅要求李天章为其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李天章亲手给王巧梅注射了疫苗,王巧梅便出现头晕、心闷、心慌、昏迷不醒等症状,后经正阳县永兴乡防疫站鉴定,李天章购买的“疫苗”是从小厂购进的,系国家禁止生产的伪劣生物制品。王巧梅住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为此,王巧梅将李天章告上法庭。 正阳法院审理认为,李天章之子李四,放狗咬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李天章给原告非法注射伪劣生物制品,造成原告药物过敏,其行为给原告生命健康造成一定损害,被告李天章应负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据此,被告李天章对王巧梅所花的1139.2元费用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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