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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路经傅某家门口时,一条大狼狗突然蹿出,张某躲闪不及被狼狗咬住并被扑倒造成骨折。事后因赔偿问题上与饲养者傅某达不成协议,张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上海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受害的张女士获赔22264.48 元。 2002 年1月20日早晨6时半左右,张女士途经傅某家围墙大门口时,正值傅某的公公、婆婆在开启围墙大门,傅某家饲养的狼狗猛地从大门内蹿出扑向张女士,咬伤了她的左腿和右手,并将张女士扑倒在路旁。 嗣后,张女士即在家人陪同下至该区卫生防疫站花了367.9 元注射了狂犬疫苗。回家后,张女士因感到腰背部疼痛而卧床休息。三天后前往区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伤势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1433.2 元。为此事,傅某拿出了1300 元作为对张女士的经济补偿,对她的其余要求不愿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对他人损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张女士在路经傅某家围墙门口时,突遇傅某的公婆开门,傅某家养的狼狗蹿出门来咬伤了张女士,并将其扑倒在地,造成张女士外伤及骨折。张女士并无过错,而作为狼狗的饲养者傅某则难咎其责。 所以,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张女士的医疗费、注射狂犬疫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车旅费的合理损失合计22264.48 元,并判决由傅某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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