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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逞凶的大狗,小宠物狗冲上去保护主人,最后,和主人双双负伤,为了讨回公道,主人怒上法庭,要求对方为自己和小狗的损伤给予经济和精神赔偿。2003年4月1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并于日前做出判决。 2002年12月11日19时许,家住在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某小区的吕某一手牵着自家的小宠物狗,一手提着垃圾袋从自家楼房的电控门走出来,突然,一条无人看管的大牧羊犬扑了过来,直朝吕某手中的垃圾袋扑去,吕某大叫一声,垃圾袋应声飞出,其右手被咬了一口。听见主人的喊叫,吕某的小宠物狗立即冲向大牧羊犬,厮咬起来。由于相差悬殊,小狗很快就被咬伤,吕某见状,忍着伤痛,一边用手中的一把小锯击打大牧羊犬,一边拉已经受伤的小宠物狗,企图将大狗和小狗分开。 正当两只狗咬得难解难分之时,大牧羊犬的主人宋某赶到,制止住了牧羊犬,避免了事态的继续发展。事后,吕某拨打110报警,并到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对伤口进行了检查处理治疗,还到宠物医院对小狗的伤势进行了处理,共支付医疗费328.60元。 吕某及小宠物狗被咬伤后,吕某曾多次找到宋某,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宋某不允。无奈,吕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夫妇俩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9元、交通费6元、误工费280元、物品损失费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635元。 但被告宋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大狗直接朝原告身旁的小狗冲去,而不是冲着原告的手,是原告的小狗被咬伤,而不是他的右手。当时,问原告是否被咬伤,原告只说他的狗被咬伤了,并未说自己被咬伤,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当庭提出反诉,称由于原告经常到自己家吵闹,惊吓了老母,致使其心脏病复发,要求原告赔偿其母亲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宋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在居民小区内饲养牧羊犬,既未经有关部门准许,又未能进行拴养,未尽必要的注意及管理义务,致使其中的一条牧羊犬咬伤了原告的右手,且被告又不能向法庭提供原告或他人有过错的证据,故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最后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484.60元。诉讼费9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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