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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安市经济开发区果树村村内路段,发生了一起意外车祸,一骑摩托车男子撞上了一只狗,狗当场被撞死,而骑摩托车的男子在受伤住院后,也因抢救无效死亡。一场意外车祸使死者家属和狗主人之间产生了一宗离奇“狗”官司。 人骑车与狗相撞双双死亡 据死者丁某的妹夫讲,2001年9月29日下午2时30分,丁骑上摩托车上市内买东西,可没想到这一去竟成了永别。出事地点距丁家近1公里,也就是两三分钟的路程。事发20多分钟后,家人在同村赵某的通知下得知丁出事了。在车祸现场,只见丁躺在路中间,耳朵、鼻子全都是血,身上多处伤痕,人已昏迷不醒,被撞的白丹狗则躺在离丁10多米远的路旁。不一会儿,集安市交警大队赶到现场,对车祸现场进行勘察,丁则被120急救中心人员送到医院抢救。6天后,丁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2001年10月10日,集安市交警大队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死者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狗的主人于家负次要责任。丁家对此认定不服,经申请,通化市交警支队重新审核认定为,事发路段是通往集安将军坟旅游景点专用线,不属于广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可直接走民事诉讼程序。 死者家属状告狗主人 据死者丁某的父亲讲,丁在住院抢救期间,狗的主人于家曾前来要求赔偿狗钱,但见丁某已奄奄一息便没提,并且在丁死亡后,于家还给送来2000元钱。丁的妻子早在一年前因病去世,如今丁又因意外车祸身亡,年迈的父母已无力抚养14岁的孙女。于是,丁家人找到于家协商车祸的善后事宜,想将此事私下和解,但被对方拒绝。于是2001年12月12日,丁家一纸诉状将于家告上法庭,要求于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1741.37元。 针对丁家的诉讼,于家认为丁某车祸死亡是因自身酒后驾车所致,并将其所养名贵白丹狗撞死,作为丁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以丁的遗产承担赔偿于家经济损失2万元。2002年1月17日,于家向集安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 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7日、4月4日、10月1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此案展开激烈的辩论。丁家认为是于家的狗跑上公路,撞在丁某的摩托车上使丁从车上摔下造成重伤死亡,于家理应赔偿。而于家则认为丁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将于家名贵白丹狗撞死,使于家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丁家也要给予一定赔偿。 针对丁某死亡是否与于家行为有因果关系及白丹狗价值和双方应承担责任等焦点,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29日下午2时许,丁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其父家往市内方向行驶,当行至将军坟与果树村三组的道口附近时摔倒,丁某扶起摩托车继续行驶。在行至同村于某家门前时,与于家看管不严而上路的白丹狗相撞,致使白丹狗当场死亡,丁受重伤,6天后,丁因抢救无效死亡。” 车祸责任:双方均应负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路段属集安市开发区果树村村内路段,应属村路,其路面为水泥路面,路面宽度为4.30米,现场道路平坦,视线良好,无其他障碍物。丁当日酒后驾车,且在驾驶过程中有摔倒的事实,可以看出丁某已基本丧失驾车能力,在后期由于丁某驾车过程中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在路面上的白丹狗相撞发生事故。丁某如驾车措施得当,完全可以避让在路面上行走的白丹狗,而丁某驾车时没有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上述行为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车祸的主要责任。” “而于家因对其所养动物管理不善,致使白丹狗上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事发后白丹狗已死亡,其价值已无法评估,根据当时市场价于家所养白丹狗价值2万元。” 2002年12月25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下发一审判决:于家赔偿丁家各项损失19252.60元,丁家赔偿于家白丹狗价值2万元的70%,即1.4万元。双方互相抵顶后,于家扣除先前给付的2000元,再付给丁家损失3252.60元,案件受理费丁家负担3188元,于家负担1367元。 于家:服从法院判决 2003年3月19日,记者到集安采访,而作为狗的主人的于家并不太愿意接受采访,正当记者准备返回时,于家女婿董某与记者取得了联系。 据董讲,事情发生后,于家考虑到尽管狗很值钱,可丁家毕竟丧失的是一条人命,本想与丁家私下调解,给丁家一些赔偿了事,并于事发当天赶到医院看望伤者,根本不存在去要狗钱一事。可后来听说丁家要向于家索要10万元赔偿费,于家便打消了私下和解的念头,决定走正常法律程序。他称,于家服从法院的一审判决。 丁家:不服一审判决 丁家对一审判决不服,他们认为如果于家对狗管理严格,不会造成丁某死亡,于家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且于家所养狗没有办理任何饲养的合法凭证,依法不应保护。遂上诉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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