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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哺乳期被宠物犬咬伤,不得不中断母乳喂养婴儿。徐汇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宠物犬牵养人及犬主赔偿受害人奶粉费人民币84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千元。 <p> 3月20日上午,李女士在一大厦被张某牵养的“雪纳瑞”犬咬伤小腿后,即赶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张某和该犬主人蔡某为李女士支付了当天的治疗费用。此后,尚处于哺乳期的李女士遵医嘱,停止了母乳喂养婴儿。因双方对哺育费的赔偿协商未果,李女士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奶粉费等近万元。</p><p>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整个事件中无过错,故张、蔡两人理应承担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间接损失的填补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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