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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004年5月26日电 实验人员要爱护动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不安、痛苦和伤害……这些词句,出现在日前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中。 <p>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主持起草该条例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副秘书长贺争鸣透露,《条例》中新增的“福利”一章,是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条文中。它规定了人们在使用实验动物时,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禁止怎样做。</p><p> 贺争鸣研究员说,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6类。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p><p> 在中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很少,动物保护的范围也很狭窄。1988年,中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但对其他动物的保护还没有立法。</p><p> “人们对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了解。”贺争鸣说,十几年前制定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具体内容,只是要求爱护动物,不能虐待动物。“但现在,动物福利已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p><p> “与国际接轨也是此次立法动因之一。”贺争鸣说。据悉,WTO规则中就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不久前,欧盟销毁了一大批从中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因为这些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p><p> 这位专家说,尽管只有不足200字,这也表明了中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迈出一步。但目前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还为时尚早。</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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