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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犬门槛从一万猛降到七百 虐狗将被收回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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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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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犬门槛从一万猛降到七百 虐狗将被收回犬牌
2007年10月18日 广州日报
  昨日(17日),记者从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已于近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将送市人大审议通过。对于市民最为关心的养犬管理费用的征收标准,《草案》规定第一年为700元,第二年起是300元,仅为原来的1/15。同时,《草案》对禁养犬、禁遛狗区域等方面的内容也做了新的规定。

  据悉,今年是《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在《草案》起草和审核阶段,市民参与立法的热情高涨,相关部门共收集公众信函、建议书1300余件,意见和建议3700多条,收到网上回复意见200多条。那么,市民意见是如何反映到《条例》的规定中去的呢?相比旧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又有何新变化呢?

  关于登记费:

  从10000元到700元

  根据1997年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广州原越秀区、原东山区、海珠区、原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原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然而,高收费限养并未达到其预期目标,反而出现大量无证养犬行为。抽样调查情况显示,广州市现有犬只约10万只,但截至去年年底,全市依法注册犬只有842只。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副处长魏强说,根据市民集中反馈的意见,《草案》与旧规定相比,调整了养犬管理的政策方针,由限制养犬转变为规范养犬,降低城区养犬门槛,大幅度降低了犬只的管理收费。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7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同时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关于禁养:

  从大型犬到危险犬

  “关于是否禁养‘大型犬’的问题,专家、管理部门、公众均有不同的看法,也是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市民觉得大型犬容易伤人或者给他人造成恐惧,应当禁养大型犬。”魏强说,旧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对此,不少狗主提出质疑,按体积来限定养狗对象是否合理?长度61厘米、高41厘米的狗,就比长度59厘米、高39厘米的狗更有攻击性吗?

  “我们在制定草案时,着重参考了犬类专家意见、香港《危险犬只规例》和国际、国内其他城市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禁养危险犬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不再仅以犬只的体型大小作为标准,而是将禁养原因明确为犬只的‘危险性’,并从犬只的品种和体型两个方面界定‘危险’犬。”

  《草案》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烈性犬只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具体品种、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遛狗:

  从禁止出行到限制出行

  在征求的意见当中,关于是否允许犬只出行的问题,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意见大相径庭。养犬的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犬只的正常出行不应被禁止。但有些不喜欢养狗的市民对外出遛狗意见也很大,认为犬只的出行对于环境卫生、他人正常生活、公共安全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针对这两方面意见,《草案》该如何处理呢?魏强透露,“规范携犬出行”是个大前提,必须保障犬只出行权利。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二)幼儿园、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四)餐厅、食品商店;(五)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七)其他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关于狗主不文明行为:

  严重违法养犬才会没收犬只

  “降低门槛,加大处罚”是市民普遍支持的做法,也是国际上大部分城市的通行做法。有市民向市法制办建议取消“没收犬只”的处罚方法,“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个别犬主的不文明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没收了再养,再养还是不文明。没收来的狗反而使有关政府部门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无法有效解决一些非养犬户的不满。”魏强告诉记者,《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了明确。没收犬只属较为有效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草案》保留了特定的较为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没收犬只的处罚。

  《草案》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不依法缴纳养犬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可处每只犬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草案》同时规定,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为流浪狗找到归处

  一市民说:“广州流浪狗很多,人道毁灭太残忍,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管理方案,实施给流浪狗只处以绝育的方法或妥善的管理。”还有市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流浪狗收容机构,采取人道和科学的方式对流浪狗进行处理,并且可与动物保护组织合作。政府部门应对领养流浪狗的家庭给予一定便利,例如减免登记和年检费用。鼓励狗主人善始善终,以减少和杜绝流浪狗。对于养同一只狗5年以上的家庭,可考虑每年收费递减。

  魏强告诉记者,根据市民意见,草案特设专章规定了犬只的救助问题,并明确了多项救助制度和处理措施。《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并进行传染病等情况的检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狗主虐狗将被收回犬牌

  魏强告诉记者,不少市民建议推动动物保护立法,遏制遗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目前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都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案,从动物保护的角度,严禁虐待或遗弃伴侣动物的行为,强烈建议严惩虐待或遗弃动物行为应在《草案》中得以体现。对此,《草案》采纳了市民建议,在养犬行为规范一章,首先就明确了养犬人对犬只的妥善照顾责任。同时,明确禁止遗弃、虐待犬只。对遗弃、虐待犬只规定了收回犬牌、没收犬只,以及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养犬等处罚。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而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第三十八条规定,如若违反上述规定,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的,吊销《养犬许可证》,收回犬牌,并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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