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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有望为养狗立法 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 | | 2007年09月28日 福州晚报 | | 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获悉,该委已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福建省养犬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列入常委会2008年~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调研项目,并尽早促成其启动。
据了解,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邹明泉等10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邹明泉等代表指出,目前,城市里养犬的居民越来越多,但因为监管不到位,遗弃犬、流浪犬和疯犬日益增多,犬咬人以及随地便溺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邹明泉等代表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省被恶犬咬伤2880人次;2006年,全省被恶犬咬伤4450人次。犬多为患,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秩序、市容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
记者了解,省政府于1987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客观形势;而且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这一政府规章中一些关于养犬管理的规定已经自然失效,这导致了现实中养犬管理出现真空。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在答复邹明泉等代表的议案中指出,尽快出台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予确认,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是必要的。
据邹明泉等10位代表的议案: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各城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同时,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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