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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消息:专家解读《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 | | 2007年07月30日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实行登记管理有何作用,我市此次出台的《条例》与其他城市的同类法规相比有何特色?昨天,南京日报记者专访了参与该部法规拟定的市公安局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重点管理区犬只都将有“身份证”
《条例》规定,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免疫不得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一旦登记,将被植入电子芯片。市公安局治安处副处长殷志强介绍说,电子芯片植入在犬只的脖颈处,相当于犬只的“身份证”。电子芯片包含大量信息,如养犬户信息、犬只信息、免疫信息、年检信息等。犬只一经植入电子芯片就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不会重复。
“有了电子芯片,民警就可以识别犬只登记、年检、免疫情况,识别走失犬、流浪犬、弃犬的所有人,查询养犬违法记录等等。”殷志强说,电子芯片还将帮助解决一些犬只伤人的民事纠纷。“受伤者只要通过伤人犬只便可及时查找犬主,追究责任,犬只主人无法抵赖。”
虐待、遗弃犬只要受处罚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重点管理区养犬人,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条例》草案出台以前,拟定草案的专家组曾到多个已出台养犬地方性法规的城市调研过。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侯松华也是专家组成员。他告诉记者,专家组从北京、香港、武汉等城市借鉴了很多先进的做法,但同时也发现,这些城市都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虐待、遗弃犬只的养犬人作出处罚。“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虐待、遗弃犬只也应受到处罚。”侯松华说,根据上位法,找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后,我市出台的《条例》对虐待、遗弃犬只的养犬人应受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在全国其他城市的养犬地方性规定中是没有的。
鼓励民间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侯松华告诉记者,市公安局的犬只留检所设在浦口区石佛寺,设施和工作人员已全部到位,目前已收容了流浪犬400只。侯松华说,公安局的犬只留检所收容能力是有限的。他希望能有更多的民间、个人犬只收容组织参与进来,对于民间设立犬只收留场所的条件,目前正在制定中。
“根据我们从其他城市了解到的情况,留检所内犬只被领养的情况并不乐观。”侯松华说,对于无人领养的犬只,留检所会无偿向周边城市的犬只经营市场输送。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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