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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具体法规出台 下月实施 | | | 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山东省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养犬行为进行审批; (二)处理违章犬只; (三)捕杀犬只; (四)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强制免疫; (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 (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五)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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