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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 怀有身孕的罗女士和9岁的男孩小建(化名)都曾被狗咬伤,昨天,丰台法院对这两个案件进行了宣判,两件事的责任方分别要对受伤的罗女士和小建赔偿1000多元和3600多元。 2006年7月2日晚10时30分左右,罗女士在村委会所开办的文化大院内休息,值班人的狗在大院里巡视,在大院门口,值班员向罗女士递报纸时,巡视的狗突然扑向罗女士,将她咬伤。罗女士当时已怀孕3个月,先后两次注射了狂犬疫苗。罗女士觉得村委会对此应该负责,便起诉要求赔偿。
丰台法院认为,村委会的值班员在值班过程中,未将值班巡视狗管理到位,造成事故发生,村委会作为值班员的雇主,应赔偿罗女士的合理损失,故判决村委会赔偿罗女士医疗费1118.04元、交通费18元。
而小建家邻居在院里拴养了一条杂犬,2006年5月23日下午5点多,小建在院内不小心将球踢到院内拴养的狗身边,小建到狗身边取球时,被狗抓伤,后住院16天,该邻居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约7000元。
丰台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小建自行到犬身边捡球,属于危险行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不够,应对此次事故发生适当承担责任。故判被告邻居赔偿小建交通费210元、护理费448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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