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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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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动物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相处?当人类靠智力而不是靠力气,可以把所有的动物玩弄于掌中决定它们的命运和生死,当大到百兽之王的老虎,服服帖帖的在舞台上为人们做着表演,小到活的兔子、小鸡成为城市孩子手里的玩具,还有从古至今无数的工作动物帮助人类劳作,实验动物为了人类的科学探索献身,家畜、家禽、水产,成为人们餐桌上的美食……人类又从多大程度上考虑过动物和人在生命意义上的平等?在生存需求上的相通?人类在从动物的身上不断获取的同时该给动物们怎样的待遇和保障? <p></p><p><br/></p><p>5月28日,由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主持召开的动物福利立法国际交流研讨会在北京保利大厦开幕。来自英国爱丁堡大学的应用动物行为与动物福利高级讲师纳塔丽·沃伦博士,以及国家环保总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大学、政法大学、北京市有关立法机构等20余位动物保护专家和法律专家,就中国动物福利立法、圈养动物保护立法、宠物管理立法等有关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研讨。 </p><p>英国动物福利法案已有百余年 </p><p>英国爱丁堡大学应用动物行为与动物福利高级讲师纳塔丽·沃伦博士介绍:英国最早的动物福利法案,也是把动物仅仅看作是财产,而没考虑动物本身应该享有的“权利”。1776年,一个叫劳伦斯的人从法律角度提出:没有人因为残忍地虐待动物而受过处罚,他唯一的罪行是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被通过。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目前英国正在修改这部法律。除了1911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之外,英国还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这些法律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鼓励养动物的人以最好的措施对待动物,对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别人可以用这些标准起诉你。 </p><p>纳塔丽·沃伦博士介绍:英国对于违反动物保护法的处罚包括:罚款或送进监狱;没收你的动物送到政府或动物保护组织办的护养区;虐待动物的人一段时间或终生被禁止养任何动物;违法的动物园等机构被取消执照。对于实验动物的保护,首先是实验项目要有执照,其次参加实验的人要有资质,在实验中严格控制可能对动物产生痛苦、压抑、折磨的行为,一旦发现有这种行为出现,政府可以立刻勒令停止实验,关闭实验室或是把行为的实施人送上法庭。 </p><p>纳塔丽·沃伦博士谈到:英国1981年起,出台了动物园执照法案,规定动物园必须有保护动物的职责,保证动物得到良好的照顾,包括动物的饮食、栏舍和活动场所,保证动物的安全和人的安全,否则不可以开张。 </p><p>中国动物福利立法逐步向前推进 </p><p>目前中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条件如何?对此,国内最早开设动物福利法课程的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宋伟说:我认为,中国的动物福利立法进程正在逐步向前推进。浙江马戏团老虎“过劳死”的事情发生后,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东方时空”栏目都制作了有关专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对小学生和幼儿园孩子的调查表明,保护动物被孩子们理解的程度高于成人。动物福利立法的再一个有利因素是我国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很多行为都要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最近欧盟销毁了部分从我国进口的肉食品,这是过去从没有过的情况。科学证明,肉食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这些动物制品的检验指标就会出现问题,影响肉食品的出口。所以,动物福利的问题有可能就会成为一个经济问题。 </p><p>宋教授说,时代进步到今天,我们应该很好的反思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干预自然、干预生命?人有多大权利可以去残害生命?他说:我认为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最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动物的法律地位。1988年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把野生动物和人的关系放在了一种从属关系上,还值得探讨,但是这部法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确实产生了很大的作用。而目前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国外对工作动物实行“退休制”,马戏团的驯兽师要经过专业培训,动物园要有合法执照。而从发生在我国宁波马戏团的老虎“过劳死”的事件看,如果不是当事人又把死去的老虎大卸八块剥皮、卖肉,执法部门对他们并没有办法制裁。在类似问题上,有很大的立法空间。 宋教授还认为,立法的问题解决后还有个谁来执法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外有些成功的经验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他说:动物保护执法需要非常多的专业知识,并且要有爱心。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是委托动物保护协会来做,这又有一个权利再分配的过程。不论如何,在国际化进程中,动物福利立法的缺口不加以考虑肯定会影响我们和国际接轨。 </p><p>我国正在修改“野保法” 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生物多样性办公室的于先生谈道,我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最早的签约国。这个公约在保护动物方面有很多实质性内容。比如在对犀牛的保护方面,我国自古就有犀牛角可以入药的传统,但是为了履行《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严禁捕杀犀牛,牺牲了大量经济利益。目前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区,已经占到国土面积的很大比例。在对整个自然界包括动物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我们提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于先生谈到保护与利用的话题时,立刻引起了到会人士的极大兴趣。会场上明显分成了观点不同的两个“阵营”。一方认为,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利用,还是把动物放到了人的从属地位,在现实中也很难区别哪些是可以利用的哪些是不可以利用的,难免出现滥捕、滥杀。而有些观点则认为,可持续利用符合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大趋势。 </p><p>对于前一段时间社会上广泛争论的动物园里的动物、野生动物经过人工几代繁殖后,还算不算野生动物的问题,到会的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专家给予了权威的说法。该人士说:野生动物从本质上说与家养的鸡、牛不同。野生动物从根本上说来源于野外,不管是在动物园生活还是经过人工几代繁殖,只要这些动物的基因没有发生改变,就还是属于野生动物。 </p><p>该人士还介绍,我国1988年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经过十几年的实施和社会的进步,反映出这部法律有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必要,目前立法机关已着手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部已拿出了第三个修改稿。对于目前深受社会关注的故意伤害野生动物、大量无序兴建野生动物园以及马戏团的管理等问题,新增加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条款中都有专门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草案,近期将在公众网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p><p>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修改,与会人士广泛发表了意见。有的专家认为,如果把对野生动物园、马戏团的规范管理,纳入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新增条款中,最好有单独的章节。要求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给动物提供接近自然的环境。有的人士说,德国经过10年的争论,终于在前不久给了动物宪法的权利,明确规定养动物的人要满足动物基本的生活条件,给动物平等的待遇,给动物在自然状态下自主生活的权利,尊重动物的基本尊严,否则就是虐待。满足不了这些要求的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就不能开。 </p><p>宋伟教授在发言中说,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给“圈养”动物单独立法还不现实,而把野生动物园、马戏团的规范管理归到“野保法”中,又不太好操作,因为“野保法”的主要执法机构是国家林业部门,而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马戏团的管理又分属国家建设部和文化部,体制上不顺。是不是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框架内,分别制定两个行政法规,对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马戏团的行为进行规范,把有关动物福利的新理念和有关条款加进去。 </p><p>“限养法”修改凸现4大焦点 </p><p>动物福利立法国际交流研讨会的最后一个议题,是宠物管理立法问题。来自有关立法机关的人士,首先介绍了目前正在酝酿修改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修改的有关情况。其介绍说:“限养法”1994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目前正在准备进行修改。修改“限养法”有几大焦点:一是养犬人集中的反映是限养费过高,所以不办犬证的“黑户”犬比例很大;二是养犬人对规定的早7:30之前、晚8:00之后的遛狗时间有意见,反映狗常年晒不到太阳容易缺钙,高层建筑中的狗不让乘坐电梯,交了限养费不能得到养犬的基本保证;三是在应该由什么机构执法的问题上有分歧,由于执法责任在公安局,一定程度上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四是查抄的“黑户”犬应该怎样处理,费用如何解决有待研究。这位人士说,这次修改“限养法”的思路是既要考虑立法的可操作性,又要考虑适合我国的国情,怎样保护养犬人和怕狗的人、不养犬的人双方的利益。 </p><p>到会的海淀区人大代表李小溪女士认为,修改限养法势在必行。目前我们的养犬收费可能是世界上最高的,但是管理上却存在漏洞。一是由于收费太高,直接后果就是无证犬大量出现,提高养犬费并没有达到减少狗的数量的初衷;再有在处理无证犬方面,不是对狗的主人进行处罚,而是抄狗、打狗,让狗代人受过;还有由公安机关作为管理犬类的机构影响政府形象,也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她的观点是修改“限养法”应该在这几方面下些工夫。一是改过去的“高收费、轻管理”为“低收费、高处罚”,降低养犬费用,但是在办理犬证的同时设一个专款专用的存钱卡,一旦发现狗对环境、他人等造成影响,有违法行为,用存钱卡里的钱对犬的主人进行处罚,从惩罚狗到惩罚人;二是提高养犬门坎,对狗市交易和狗的民间交易进行管理,从源头抓起对狗进行总量控制,把犬的专卖权交由宠物店,提倡对狗进行绝育手术,要求养犬人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三是将养犬管理的权利移交街道、社区、居委会,养犬收费专款专用,一部分作为管理经费,下拨到管理部门,一部分用于建立查没狗的收容所,对查抄到的无证犬,社会上的流浪犬,老弱病残的实施安乐死,健康的查没犬由狗的收容所或动物慈善机构收养。 </p><p>纳塔丽·沃伦博士也在研讨会上介绍了英国在管理家养犬方面的做法。她说,英国在前些年也曾对养犬人收费,每只犬5英镑,当时的目的只是希望通过收取一定费用增强养犬人的责任心。但是后来发现5英镑的费用并没有起到这个作用,就取消了这个项目的收费。对于家养犬造成的污染环境、咬伤他人等问题,英国是通过《环境法》等其他法律对犬的主人进行处罚,英国养犬人很多,并没有到处都是狗粪便的现象。在英国对家养犬的管理是由政府部门提供资金,委托专门接受过培训的人,对辖区内的家养犬进行执法管理。 </p><p>国际动物福利的五个标准 </p><p>1、免受饥饿的自由; </p><p>2、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 </p><p>3、免受恐惧和不安的自由; </p><p>4、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 </p><p>5、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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