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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乘坐电梯时,被突然窜进电梯的宠物狗吓晕。为此,张女士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小狗的主人朱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6000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9月7日早上7点30分,她和丈夫从居所12层乘电梯下楼准备去上班。当电梯行驶至一层时,电梯门刚刚打开的一瞬间,一只狗猛地窜到她的脚下,这只狗是被告朱某所养的宠物。当时,那狗既没有用狗链拴着,也没有被人抱着。她毫无防备,被这只狗吓得尖叫一声,猛躲闪时,头撞到电梯门框上,摔倒在电梯门口,致使她瞬间失去知觉。清醒后她浑身不自主地发抖,头晕恶心,两腿发软,动弹不得。她的丈夫报了110,并求助120急救车,最后她被送进天坛医院就诊。据此,张某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3.39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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