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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饲养人看管不当存在过错 昨天10时许,寒风中,沙河口区高尔基路成仁街道口,一位中年妇女跪立在道路中间。几分钟前,她的小狗殒命于车轮之下。 一条白色的小狗为它的“莽撞”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刚刚脱离女主人的看管,冲上道中央,一辆迎面而来的公交车快速从其身上轧过。车辆过处,目击者看到小狗双目圆瞪。 惨剧发生后,公交车扬长而去。目击者介绍,当时公交车上的许多乘客也纷纷通过车窗往后看,但视线却是越拉越长。有人猜测,司机是正常行驶,可能并未知晓车轧死了小狗。 小狗死了,40多岁的女主人就在道旁目睹了整个事情的经过。随后,她不顾过往的车辆,愣愣地走上道中央,蹲在马路中间,轻轻地用手抚摩着几分钟前还活蹦乱跳的小狗,一直持续了半个多小时。 马路两边,群众一字列开。有人劝其想开点,但换来的只是沉默和后来轻轻的抽泣。在这个悲剧中,因为她的看管不当,才使得悲剧的发生。 沙河口区交警队闻讯赶到现场维持秩序。10时40分许,该女子在两位老人的劝说下才离去,死去的小狗也被清洁工人送进了垃圾箱。10时50分许,路面恢复了畅通,现场只留下一摊血迹。 交通部门在获知此情况后表示,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中,主要针对机动车和行人。对于此类事故,交警部门很难进行处理。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认为,此件事中,因动物饲养人看管不当,才导致狗的死亡,宠物饲养人存在过错。在没有证明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我国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宠物饲养人应对此负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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