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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张某上完厕所时被看厕人的猫咬伤,索赔时遭到拒绝。昨天记者从大兴法院获悉,张某以电话录音为证,获得360元赔偿。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李某既负责看公厕,又摆摊做买卖。2005年6月4日10点左右,张某从厕所出来,在被告摊位前买凉席时,被告饲养的一只猫将张某右脚腕子咬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看管好自家的猫,使其在公共场所咬人,理应赔偿,但就赔偿问题经多 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356.90元、交通费4元、误工费300元。 此案在大兴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称,“这只猫不是我家养的,是原告买凉席时踩断了正在地上睡觉的一只猫的猫腿,猫才咬的他,所以我不同意赔偿”。原告则当庭提供了电话录音证据,内容是双方就赔偿问题的交涉。法庭上,面对电话录音中被告一口一个“我家的猫”之类的话,李某最终放弃了抵赖。 大兴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其饲养、管理的动物疏于管理,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6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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