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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秀生(媒体从业者) 前几天,吉林伊通县一刘姓女士为死去的宠物狗“狐狸精”举行追悼会,追悼会花费多达万元。此事引起争议。(12月9日《城市晚报》) 在一般人看来,这真是不可思议:不就一条狗嘛,至于这样兴师动众吗?要知道,现在还有不少人上不起学、看不起病呢。当然,这只是不养宠物的人的逻辑,在刘女士们看来,宠物是他们情感的寄托,有多少主人亲热地视他们的宠物为“儿子”———“儿子”死了,难道不该哀悼一下吗? 被不少人看作荒唐的宠物追悼会,在宠物一族看来却是庄重的大事。这种观念差异的背后,是养宠物日渐成为生活时尚的现实,在城市里,把宠物当儿子女儿养的市民呈几何级数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有1亿只宠物。 新的生活方式的出现,除了引发观念碰撞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不同人群因为宠物积累矛盾———宠物扰民,宠物引起诉讼、甚至冲突等事件层出不穷。这就带来新问题:如何界定宠物豢养的权利范围,使宠物一族与不养宠物者彼此相安无事? 从法律上看,目前没有禁止养宠物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一般人如何看不惯,养宠物是宠物一族正当的权利。当然,有权养宠物并不意味宠物一族可以无限制地行使他们的“宠物权”———宠物污染环境,干扰邻居休息,就应接受治安处罚;宠物咬伤小孩老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多元社会里,市民可以自由选择想要的生活方式,而无需看别人的眼色行事,但这种选择是有条件的:一是法律。不管你怎么养宠物,都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这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二是公德。合法只是必要条件,还有充分条件,就是养宠物不能挑战公众道德,比如你的宠物被人弄伤,如果你强制此人为宠物下跪,就突破了公众道德的界线,在向人的尊严发出挑战,必然要受到谴责。 回到为宠物举行追悼会事件上,我觉得比“值不值得开追悼会”更重要的问题是:刘女士的所作所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利益———是在自家还是在公共场合开追悼会,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否堵塞交通,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 对自己看不惯的人与事,从法律角度考察更具意义;他是否合法,是否侵犯我的权利;如果侵犯,我该怎么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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