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 发表于 2005-12-13 23:16

为什么要“对狗公正”

9月15日,可能是沈阳许多狗的难日。据9月16日《辽沈晚报》报道,从这天起,对无证犬、散放犬和狂犬,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捕杀,违章犬的犬主将受到处罚。 这种做法,比较普遍。那些狗是冤枉的,它们是人的错误的牺牲品。它们的主人或者没有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或者根本就没办《养犬许可证》。但是,它们自己,与其他好好活着的狗本来没有什么不同。它们既不可能去给自己办证,也不可能弄懂办证的道理。对于人类的法律和管理来说,它们根本就是“没有行为能力”的。让它们以自己的生命承担“别人”错误的后果,这是不公正的。 加强对城市养狗的管理是一点错都没有的。但是,严格说起来,狗不是———不够成为———人的法律的管理对象。人的法律以人为对象,以人的理解力、行为能力为对象。管理狗要通过管理人才行,管理的强制性,要及于人,并且止于人。因为只有人才是法律法规责任的承担者,而狗不是。 过去有一个老话,叫作“不知者不为过”。这句话在法律面前并不适用,因为法律必须“假定”人是知道法的。但是,法律无法“假定”狗是知道法的———因为这不符合人类的理智与常识。对于有效率的管理手段来说,把人作为处罚对象是足够的(罚款额不够高,可以再高点;尺度有漏洞可以再严点;没有办证的,也可以强制补办),本来用不着用狗的生命来胁迫人。因为这对不珍惜狗命的人来说可能完全无效,警察杀死了不被主人珍惜的狗,只是杀死了一条冤死狗。以杀死狗来胁迫人,可能反映了管理的不自信和管理的野蛮化。 我们生活的城市毕竟是人的城市,不可能有完全的“狗权”,也不可能野狗遍地。但是,及于人的公正,也应该及于狗。这是因为:尽管狗不可能理解公正,但是人能理解,人对于法律和管理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正形式和完整的公正感。对于与狗相伴的人们来说,人的情感、心理都在狗身上投射,伤害狗就是伤害人。我不是一个养狗的人,但是邻居手牵可爱的小犬走过,我见犹怜。我想,这应该是人类的普遍心理。这种心理并不及于蚊蚁苍蝇,因此并不是漫无边界的佛教爱生。在人的情感、心理所及的范围内,要求法规和管理符合完整的公正形式和完整的公正感,这不是苛刻的要求。因为,这就是人的要求,而不是狗的要求。动物保护主义的理由,我并没有提,在这里,我完全是从人的角度出发。人的公正感的自然延伸,是不能硬性分割的。如果人们能够接受和习惯了对狗的不公正,也就能够接受和习惯对人的不公正。

许仙 发表于 2005-12-17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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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头 发表于 2008-6-15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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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妹妹 发表于 2008-8-16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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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lyear 发表于 2008-10-2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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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丽丽 发表于 2009-5-7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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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姐妹犬屋 发表于 2009-6-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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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zi2008 发表于 2017-2-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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