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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的李建军在模鑫饭店借住,2002年7月10日晚,两名客人酒后滋事,将饭店前门堵死殴打他。他只好从后窗跑到邻居李金林院内,被李金林饲养的狗咬伤,入院治疗6天,花费各种费用近5000元。故他要求狗主人李金林支付上述损失并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建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建军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认为,李建军要求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李金林对其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建军与他人发生纠纷,擅入李金林院中,属紧急避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求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系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李金林夜间在自家院内圈养狗,应视为对狗采取了管束措施。李建军被李金林饲养的狗咬伤,是由于李建军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李金林不承担民事责任。李建军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现李建军上诉要求李金林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亦不予支持。因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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