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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5月11日电 地点:乌鲁木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人物:赖可辉,乌鲁木齐市市民;张强,乌鲁木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相关背景:1996年,乌鲁木齐市出台了养犬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又颁布实施经过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新近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都对饲养宠物作了明确规定。饲养者除了负责自己的宠物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外,还有些场所是不能带宠物出入的,饲养者理应知晓。但普通群众不一定了解,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赖可辉:4月28日,我乘坐14路中巴公交车,有位女士抱着小狗上车了,司机也没阻止她。她所经之处,乘客都躲闪,那位女士却理直气壮地对坐着的乘客说:“我抱着狗不方便,麻烦给我让个座位!”养宠物是她个人的事,有些场所能去,有些场所不能去,她不能把自己的喜好强加到别人的头上吧。我们咋知道她的小狗有没有传染病,中巴车上那么闷,空气流通也不好,像这种行为是不是该由相关部门管管? 张强:2005年3月25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2条第4款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指:商店、酒店、餐厅、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另外,像早市和夜市这样的特殊场所,还是不应带宠物去。在室外,在不影响公共卫生的情况下,如广场、人行街道、小区等公共场所,空气流通比较好、传染疾病机会也少,宠物可以出入。在具体细则没出台前,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司乘人员要遵守法规和条例,遇到带宠物到室内公共场所的行为要阻止,以维护其他人的权益。现在还没有设置举报电话。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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