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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爱的宠物狗被送入宠物医院后不治身亡。狗主人为此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7000多元。在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后,狗主人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p> 王先生一家人都很喜欢宠物狗。今年春节后,王先生买了条“吉娃娃”宠物狗,取名“陶陶”。今年7月27日,“陶陶”突然病了,呕吐不止,高烧连日不退。王先生忙将它送到宠物医院治疗。7月30日,因治疗需要,王先生便将狗留在了宠物医院“住院”。但8月1日,王先生却被告知,“陶陶”在医院不治死亡。王先生认为,是宠物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负责任,误诊误治才导致“陶陶”死亡的。他要求宠物医院给予赔偿。为了协调矛盾,宠物医院负责人给了王先生一封“承诺书”。承诺按要求以成本价买一条指定品种(吉娃娃、可卡、博美等)的三四个月大的幼犬给王先生,价格不超过1000元。但王先生不同意这一协议,向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医院退还医疗费1095元,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p><p> 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在这条狗经宠物医院治疗死亡后,未经检验死亡原因,就将狗尸体处理掉了,又未提供证据证实狗的死亡原因,故无法认定医院的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治疗行为与狗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p><p> 因此,王先生认为是被告的误诊误治行为导致狗的死亡,证据不足。而宠物医院负责人出具的“承诺书”只是被告宠物医院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的约定,因此不能作为被告最终承担责任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先生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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