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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狗证”有望大幅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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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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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狗证”有望大幅降价
2007年11月01日 河北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郭艾霞)“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市内各区、高新区及各县市、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商店、公园……”昨日,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二审后表决通过《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悉,该《条例(草案)》将报省人大批准后实施。
养狗费用有望降低
  据了解,省会目前共有7万多只狗,但办证的狗仅4000余只。“办一个狗证要1500块呢!”。有市民抱怨说。
  针对市民关心的养狗收费较贵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将根据犬只大小和种类分别收费。饲养小型犬只的,养犬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400元,以后每年200元。饲养其它准养犬只的,第一年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收取。
  对于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将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5日内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补充说,为了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条例(草案)》对特殊人群养犬作出了免收管理服务费的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大型犬将禁止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其他区域需要养犬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在划分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同时,《条例(草案)》适当扩大了禁止养犬的范围,由原来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扩大到了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
  《条例(草案)》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下列品种:烈性犬及其它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大型犬。但具体的品种和标准将由石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和销售经营活动。一般管理区内(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远离居民区。
  如果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其它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将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免费为狗办“身份证”
  《条例(草案)》中说,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居民养犬的,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同时提交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犬只准养证,并对犬只免费植入电子标识芯片。
  据介绍,这个电子芯片如同狗的身份证,每只狗的编码不同,会更加方便管理。
  对于条例实施前,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已经办理准养证养狗的市民,应当带着自己的狗到公安机关换取新的准养证,公安机关将免费为狗植入电子标识芯片。从外地带着狗来到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的,也应当办理犬只准养证。

《条例(草案)》养犬具体规定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准养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处理;
  ■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发表于 2007-11-10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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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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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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