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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网2月7日电 王先生在和宠物狗一起散步时,其爱犬被路边一仓库的看门狗咬伤,他多次找仓库管理员协商赔偿事宜。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将仓库管理员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9000元。 家住乌市西山的王先生说,2006年6月5日17时,他牵着爱犬妮妮在西山附近散步。突然,路边一仓库的铁门下面跑出一条狼狗,狼狗看见妮妮后立刻扑了过来,对妮妮进行撕咬,幸好仓库管理员及时赶到才将狼狗带走。
看到妮妮被咬伤,王先生心疼极了,他当即要求仓库管理员出具书面证明:仓库看门的狼狗挣脱绳索后跑了出来,将正在散步的王先生的京巴犬妮妮咬伤,造成妮妮脖子受伤,右眼球出血。
王先生人一家人和妮妮朝夕相处了8年,全家人都把妮妮看作家庭中的一员。回到家后,看到受伤的妮妮,家人决定为它讨个说法。为了取得证据,王先生四处寻找鉴定机构,但没有找到一家能为动物伤情作鉴定的机构。
2007年2月2日,王先生凭借宠物医院的诊断证明,将该仓库管理员诉至沙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为妮妮看病花去的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9000元。
沙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办案法官说,目前,关于宠物损伤赔偿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赔偿依据。
在法官的调解下,2月6日,王先生和仓库管理员达成一致意见,仓库管理员同意赔偿王先生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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