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鹩哥托运被饿死 主人怒告运货人 | 张某委托宫某把他的4只“鹩哥”从长春运到内蒙古乌兰浩特,并收取3710元货款。宫某到乌兰浩特找不到接货人郭某,4只“鹩哥”全都饿死了。张某让宫某赔偿,双方打起“鸟官司”。
近日,被告宫某被判赔偿货款后上诉称,“鹩哥”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某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买卖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拖运“鹩哥”死不见尸
2006年10月8日,张某委托宫某把4只“鹩哥”运到乌兰浩特客车接货处,转交到接货人郭某手里,再收取货款。
2天后,张某接到宫某电话说,4只“鹩哥”托运到乌兰浩特,联系不上接货人郭某。由于他以前没养过鸟,不知道“鹩哥”吃什么,4只“鹩哥”全饿死了。张某听到消息后,赶紧坐大客车到乌兰浩特,但他也没能联系到郭某。张某想要看“鹩哥”尸体,可宫某说将尸体处理掉了。
不甘主人怒告运货人
张某不甘心,让宫某赔偿3710元货款,宫某不同意赔偿,张某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大家都找不到接货人郭某,张某和宫某的纠纷一直也没能达成调解。张某将宫某告到法院,要求宫某对“鹩哥”之死做解释,并进行赔偿。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运输合同纠纷开庭审理,庭上,宫某表示“鹩哥”是因为张某自己委托的接货人郭某没有按时取货死亡的,责任应该由接货人郭某承担。
2006年12月12日,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运单,形成了运输合同,宫某应该按照约定将承运货物安全交付给收货人,货物“鹩哥”已经死亡,所以宫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宫某赔偿张某货款3710元,并支付张某交通费143.5元。
上诉托运约定中说只保丢失
接到法院一审判决后,日前宫某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中写到:在托运约定中已经明确“只保险丢失,不保险破损,一般货物如有丢失,按保险赔偿,未经保险的最多赔偿运费的5倍。张某的“鸟”未上保险,按运费10元的5倍赔偿,只能赔50元。
另外,宫某指出,张某托运的“鸟”是4只,价值3710元,明显是珍贵鸟类,应属于野生动物。张某在庭审中说是4只“鹩哥”,“鹩哥”应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此,张某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买卖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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