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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太太与外孙女出外遛狗时,因宠物狗问题,外孙女与邻居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老太太和外孙女均被打伤。为此,二人将邻居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邻居赔偿祖孙俩相关费用1000余元。 2006年9月1日中午,王大娘和外孙女灵灵出去遛狗,正赶上邻居小张放学回家吃饭,因为狗闻小张的裤腿,小张在轰狗时与灵灵产生争执,二人互相指责,随后小张用砖头打伤王大娘祖孙俩,后经他人劝解,纠纷才得以平息。王大娘祖孙俩到医院进行诊断,王大娘为腹壁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灵灵也构成轻微伤。为此,王大娘和灵灵起诉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为王大娘所养的宠物狗发生争执,灵灵与小张互相指责,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灵灵受伤,在与灵灵的纠纷中,小张承担灵灵经济损失70%的责任,灵灵遇事不够冷静也应该承担30%的责任。而从现有证据来看,王大娘在争执中没有过错,在争执中导致王大娘受伤,小张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小张支付相应费用1000余元,因证据不足,驳回王大娘要求获赔1200元护理费及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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