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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携带宠物进入风景名胜区,在不可移动文物、树木、建筑物上题刻,或擅自在景区山石、非文物建筑物上题刻、拓印,擅自在不可移动文物、摩崖、建筑物上拓印等行为都可能被立法禁止。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能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最高千元罚款。《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昨天由市政府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具有很高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我市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处,另有40多处风景名胜资源尚待挖掘开发。市政府在提交的审议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市有的风景名胜区违章建设问题较为严重,资源破坏现场严重,如鼓山主景区内仍有筑坝截流、占山建坟和乱搭建的现象;有的风景名胜区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如连江青芝山景区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管理后承包给外地企业经营等。因此,亟须制定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地方性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约束规范。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也对这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等自然景观应当严格保护。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坟墓、擅自引水和围填堵截水源以及其他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又如: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进入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在指定路线、地点行驶、停放。另外,《条例(草案)》还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规定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对有价值的调查成果应当建立档案,并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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