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chow 发表于 2005-8-28 19:35

尊 重 生 命

自去年年底深圳市残忍地消灭"蒸发"了900多条狗,至此南京、武汉等多个城市纷纷效仿,大有不将中国的无证狗斩尽杀绝誓不罢休之势。   关于城市养狗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国家也制定了相对应的法制法规,但矛盾冲突却越来越激烈,导致许多过激行为的发生,本是人的行为不规范,却迁怒于狗,使大量无辜的生命丧失。人之过,狗替罪,这是不公平的。   那麽狗究竟应该怎样去管理呢?这里面牵涉到许多具体问题, 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管理就只是一句空话,杀再多的狗也只能管一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为有所需就有所求,这是辨证法所决定的,谁也不能改变。   1、首先狗是什麽,是有生命的动物,是和其他动物一样,都是人类的朋友,而不是任人随意宰割的畜生,这是一个观念问题。因为它给许多人带来了欢乐、蔚籍与帮助。使许多孤寡老人摆脱了孤独,是智残儿童最好的医生,是盲人最好的助手,它使人们懂得了什麽是关爱,什麽是善良。剥夺了这些狗的生命,也就是剥夺了部分人所应该得到的权利。   2、办理养狗许可证应该收多少钱?现在的规定是以高价收费来限制养狗的数量.而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目的,只能导致无力交费者采用拒绝登记办证的办法来对抗,这违背了政府的初衷与意愿。而5000元的高额收费,确实让中国的普通百姓望而却步,而谁又能规定养狗只是贵族行为。不是百姓不愿办证,而是门槛太高。这也是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3、小动物保护机构均是个人行为,由高学历高素质的善良人们自筹资金组成,他们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救助了无数残疾和被人遗弃的小动物。但是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它的申诉和呼吁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它的资金有限,权力有限,只能尽其所能救助动物,而不能保护动物。所以国家行为的小动物保护机构,势在必行。否则保护动物就是一句空话,对残害动物者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4、狗是由人来训养的,狗之过人来负.法律的矛头应指向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拘留人而不是抓狗,更不能大肆捕杀,丧失人道。国家也不应鼓励这种行为,及大肆宣传.   5、在国外养狗非常普遍,并没有那麽多矛盾.原因在于国民的素质和国家的文明程度。他们对于动物是出自真心的热爱和保护,从小受的教育就是将动物视为人类的朋友。而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也日益增强,但缺乏的乃是宣传力度和法律武器。   6、办养犬许可证的人都知道,除缴纳5000元登记费外,每年还要交2000元的管理费。这笔费用从来没有交代过其用途,不知它的去向。在国外,则是用这笔钱雇人清理犬粪和设立留"残弃"动物机构。我国也应增加透明度,专款专用,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毕竟国民素质参差不齐。   7、要想做到限养,必须先管好流通渠道。从狗贩子抓起,严格控制狗的繁殖及贩卖。贩卖狗必须持国家批准证件,每只被贩卖的狗都应有户口,任何个人都不能擅自繁殖,违者严加处罚。   8、对个别素质不高,屡教不改的养犬者,应予以经济处罚或拘留。(希望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制法规)对犬伤人者,受害人可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赔偿,而不应迁怒于狗,将其斩尽杀绝。   9、限养的目的应是减少城市中狗的数量,但目前只要交钱就能养,不交钱则杀,且不说残害无辜生命,其目的性则沾染了铜臭。   10、限养规定中指出不许携犬乘坐电梯,而现在城市中高楼大厦越来越多,养犬者如何上下楼,更何况一些老年人。故应改成携犬乘坐电梯者必须将犬抱起。   另外携犬外出时间定为早7晚8,犬粪如何看得见,怎麽清理。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无非是想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给小动物们一个生存的权利。并且也期待我国的动物保护法更加完善和有效。

hljxh 发表于 2005-8-30 22:13

chowchow 发表于 2005-8-31 21:45

许仙 发表于 2005-11-12 23:27

baobao 发表于 2008-12-22 04:47

:) :) :) :)

哈尔滨大山 发表于 2009-5-23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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