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jxh 发表于 2005-7-5 20:46

遛狗遛出大麻烦

家里养个小宠物,给生活增加点乐趣这本无错,但如果饲养不当,反而会给自己或别人带来不少麻烦。近日,房山法院解决了一起因为养狗引发的邻里纠纷案。   胡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胡某饲养一只狗作为其宠物,每天早、中、晚吃过饭就遛狗。张某在本村一企业上班,需要倒班。2003年4月,张某上夜班白天需要休息,张某刚睡下,就听见胡某的狗在叫,张某只好起来与胡某理论,要求胡某尽量减少狗的叫声,胡某表面上答应得很好,但实际仍然该怎么遛狗就怎么遛狗,狗爱什么时间叫就什么时间叫,根本没有把张某的要求记在心上。   6月的一天早晨,又是张某上夜班回家休息,胡某一边遛狗一边与他人聊天,狗的叫声与人的说话声吵得张某无法休息,张某很气愤,起来就吵着找到胡某,再次要求胡某应当注意他的休息,可胡某也不示弱,两人三说两说就发生了口角后导致互骂,张某十分气愤,随手用石头将胡某的狗打死,胡某见自己的狗被张某打死,就上前将张某的头部打伤,张某亦动手将胡某打伤,双方发生互殴。   2003年7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4700余元及狗款1200元。法院经审查核实,胡某饲养的狗没有养犬证,属于非法饲养,法律不予保护,对胡某要求张某赔偿狗款法院不予支持,并对胡某饲养动物不具备有效证件及影响他人生产生活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法院对张某的行为亦进行了批评。通过法院的批评教育,双方认识到相邻关系的重要性,都表示将来要和睦相处,不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胡某合理人身伤害损失1600元。遛狗不当出人命死者家属上法庭   近日,朝阳法院受理一起因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纠纷。   原告李某在诉状中称:今年4月3日早晨,她的丈夫刘某驾驶残疾人三轮摩托车经过朝阳区芍药居小区。此时恰逢被告闫某在小区内遛狗,她所遛的狗是一只美国科卡狗,属中型狗,体格较壮,而且当时没有挂狗牌(事后得知该狗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没有养犬许可证),也没有束狗链。当刘某的摩托车经过时,这只狗听到刘某摩托车的隆隆声,闻声追来。刘某为躲避狗咬,慌忙停车并抬起腿下车。在慌忙躲闪中,车子失去重心,刘某摔到在地,头部着地,当时就昏迷不醒。   被告闫某见状急忙叫“999”急救车将刘某送往医院,并先后支付医疗费1.5万元。但是刘某入院之后,由于刘某没有随身携带家人电话,无法与其家人联系,而闫某又拒不在手术责任书上签字,导致手术被延缓了3个小时。4月8日,刘某因颅内损伤,经抢救无效,不治身故。   李某作为受害人的妻子,多次要求与闫某协商解决纠纷,闫某及其家人对此置之不理。李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闫某支付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等26万余元。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如今,遛狗成为北京街头的常见景色,可是因为养狗引发的纠纷也明显增多,更有因为遛狗而引发人命的。

许仙 发表于 2005-11-1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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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22 发表于 2008-10-14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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