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jxh 发表于 2005-7-5 19:40

人狗相撞双双死亡

当事双方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一审判骑车男子负主要责任 本报讯 据《新文化报》报道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集安市一骑摩托车男子撞上了一条狗,狗当场被撞死,骑车男子也因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12月25日,集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死者家属对判决不服,上诉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庭前调查,准备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发生车祸人狗双亡 据死者丁某的家人讲,当天丁某开摩托车出去买东西,出事地点距丁家近1公里,家人在车祸现场看到丁某时,只见他躺在路中间,被撞的白丹狗则躺在离丁10多米远的路旁。丁某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6天后,丁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双方互相起诉 事故发生后,通化市交警支队审核认定,事发路段是通往集安将军坟旅游景点专用线,不属于广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可直接走民事诉讼程序。 据死者丁某的父亲讲,丁家人找到狗主于家想将此事私下和解,但被对方拒绝。于是2001年12月12日,丁家一纸诉状将于家告上法庭,要求于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1741·37元。 而于家认为,丁某车祸死亡是因自身酒后驾车所致,并将其所养名贵白丹狗撞死,丁某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赔偿于家经济损失2万元。2002年1月17日,于家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29日下午2时许,丁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其父家往市内方向行驶,当行至将军坟与果树村三组的道口附近时摔倒,丁某扶起摩托车继续行驶。在行至同村于某家门前时,与于家看管不严而上路的白丹狗相撞,致使白丹狗当场死亡,6天后丁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出事路段路况良好,丁当日酒后驾车,且在驾驶过程中有摔倒的事实,可以看出丁某已基本丧失驾车能力,在后期由于丁某驾车过程中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白丹狗相撞。丁某如驾车措施得当,完全可以避让在路面上行走的白丹狗,而丁某驾车时没有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上述行为丁某存在过错,因此丁某应承担此次车祸的主要责任。” 2002年12月25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下发一审判决:于家赔偿丁家各项损失19252·60元,丁家赔偿于家白丹狗价值2万元的70%,即1·4万元。双方互相抵顶后,于家扣除先前给付的2000元,再付给丁家损失3252·60元。 丁家对一审判决不服,他们认为如果于家对狗管理严格不散放,不会造成事故,于家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且于家所养狗没有办理任何饲养的合法凭证,依法不应保护,遂上诉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仙 发表于 2005-11-17 22:15

恭喜发财 发表于 2007-5-29 10:30

板凳

汽酒汰留 发表于 2008-11-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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