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jxh 发表于 2005-7-4 21:41

北京一烟草专卖局院子里养狗咬人赔偿2700元

烟草专卖局稽查所的院子里竟然养了一条咬人的凶狗。日前,顺义区法院依法调解解决一起因狗咬人引发的赔偿案,被告某烟草专卖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元。   张某夫妇经营一家个体商店。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某烟草专卖局所属的一稽查所工作人员到该商店检查,发现问题后,通知原告夫妇在当日下午2时到该稽查所接受处理。原告 夫妇二人刚进稽查所院门,该所院内拴养的一条狗挣开绳索,扑到张某背后就咬,将张某吓昏过去。张某被咬伤后,血流不止,下肢被鲜血染红。后该稽查所送张某到医院治疗,医疗费等费用均由稽查所支付。医院建议张某休息20天,由此给张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张某诉至顺义区法院,要求被告某烟草专卖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1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26元,诉讼费174元由被告负担。

许仙 发表于 2005-11-18 21:54

治署冲阳 发表于 2008-8-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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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y 发表于 2009-6-15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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