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jxh 发表于 2005-7-4 21:24

养狗权的限度

很多城里人养宠物狗,似乎是这些年人们富了以后的事。我记得20世纪80年代以前,很少有这现象,更别提60年代了——那时人吃饭尚且困难,哪有多余食物喂狗?   一些人养狗,是他们的爱好,不养狗的人管不着。但是尽管据说狗通人性,它毕竟不像有基本修养之人,不但很多时候拉屎撒尿没准地儿,高兴了也不管时间地点地乱吠一气。狗的主人也许以此为乐,但不养狗者却觉得这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尽管考虑到邻里关系,他们不好公开抱怨,却并不表明他们没意见。   最近,苏州官方出台了一个规定,涉及“相邻权”,说欲养狗者,必须征得一定数量邻居的同意。我认为这个规定很有人情味,但它却引起养狗者强烈不满。不满,是可以理解的——你限制了人家乐趣,还叫人家唱赞歌吗?然而一些宠狗者“不满”的理由,却叫人颇为疑惑,我觉得有必要讨论一下。   一位爱狗者说:“我认为养狗是个人的私事,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至于狗叫的问题,我发现人们吵架和其他人为的噪音的危害远远甚于狗们的声音,何况,狗叫还可驱退不良行为,对社会治安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读了发表在《羊城晚报》的这段话,人们似乎觉得,狗叫声简直善莫大焉,我们真该立一部保护和鼓励狗叫的法规才对。   但是且慢,我还是讨厌狗吠的干扰。而这位爱狗者的代表,陷入了一个什么误区呢?首先,养狗并不仅仅是私事——当你的狗在公共场合或邻居门口便溺或咬人的时候,它就是“公事”了。据《羊城晚报》报道,2002年仅广州限养区内,宠物犬伤人即达2880起,扰民4000多起。你说你的狗有这个自由,但别人也有不闻狗屎味和不被狗咬的权利。其次,人的吵架和狗叫难以相提并论。人吵架有意识,狗乱叫没思想。人有时是为真理“吵架”,狗只是条件反射地对生人或穿得破烂者狂吠。就算人的有些吵架是无谓的、低级的,人们在道德理念上也绝对不赞成,而对糟蹋人、侮辱人、损害人的“吵架”还要绳之以法;那么对狗之吠,比如影响了高血压患者邻居的安宁、心绪和健康的狗吠,难道应该赞赏和提倡吗?“人为的噪音”有时是比狗叫声危害大,所以我们才有包括防噪音污染法在内的一系列环保法来规范。为什么对于干扰人的狗叫声,就应该网开一面呢?是狗比人高贵的缘故吗?再次,说宠物狗有“驱退”人的“不良行为”之功劳,真是一个笑话。这样的狗当然有,但那是训练有素的军犬、猎犬之类,绝不是老爷太太用铁链子拴着脖子遛弯儿的哈巴狗。哈巴狗只会条件反射地向主人摇尾巴,害得有些人也学它的样子去讨好上司和权贵,简直是毒化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何谈“驱退不良”之功劳?   人们虽然不会与一只不懂人事的狗“较劲”——人们只要管好它就行了,但我们有必要让狗的主人明白,在您享受着由狗带来的乐趣之时,且不要把这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据我观察,城市养狗的是少数人。据说能否善待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能否保证他们的利益,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文明和人道的试金石。我同意这个观念。但是,这或许说的是不让少数人仅仅因异僻的生活方式或对事物的不同观点而受压制、受歧视。比如在捷克的一个小镇,多数居民居然投票赞成在镇上筑一道四米高的水泥墙,以阻挡同镇里生活作风洒脱的少数派吉普赛人“越界”,那就是明明白白欺负人了,当然应该坚决反对。至于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导致了对多数人正常利益的损害,恐怕那“特殊”就不应在特别“保证”之列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特殊利益便无异于特权。还拿吉普赛人来说,你不能放任你们的牛马跑到大马路上或商店里去,因为那样就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   广州市目前也在讨论市民养狗问题。有人问广州市长林树森:“你爱养宠物吗?”林市长答:“我首先要考虑人的问题。”此言极是。如果一部分人为了活得更潇洒和更有情趣而养狗,却无意“规范”狗的行止,而令大部分人遭受精神折磨,我觉得怎么说也有点儿不人道。

许仙 发表于 2005-11-18 21:43

冯小丽 发表于 2008-10-30 19:28

松狮狗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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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狮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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