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jxh 发表于 2005-7-3 02:10

贵州省出台相关条例 动物屠宰前必须检疫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养犬 实行强制免疫 该条例规定,对城镇饲养的犬实行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城镇居民饲养的犬应当佩戴免疫牌。农村饲养的犬,逐步实行强制免疫。 条例还规定,饲养、屠宰没有免疫标识动物的,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被警告;运输没有免疫标识动物的,除被警告外,并可处运输费用3倍以下罚款;经营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动物产品的,将被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动物屠宰前 不经检疫最高罚1000元 该条例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应提前3日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经动物检疫员检查、验证合格后方可屠宰,否则除被警告外,还将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农民自宰自用生猪、牛、羊,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未经检疫的牛奶严禁销售 该条例明确规定,奶牛、奶山羊饲养人应接受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奶牛、奶山羊进行的结核、布鲁氏菌等疫病检疫和处理。禁止收购或出售未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奶牛和奶山羊生乳,否则将被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 申请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疗、动物保健等兽医职业性活动的,应具备:有与动物诊疗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设备和诊疗室等条件,并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许仙 发表于 2005-11-19 22:38

尝巧郎 发表于 2008-12-26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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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8171 发表于 2009-6-15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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