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chow 发表于 2005-4-23 02:40

宠物走失遇新主故主讨还引争端

本报讯(记者 何方)一年前,市民王某的爱犬走失后,被新主人收留。一年后,王某找到它,新老主人展开宠物之争———爱犬到底该由谁领走? <p>  王女士退休后,大儿子给她一个意外惊喜,花1.5万元从外地买到一条纯种美系松狮犬,取名莎莎,可是养到一年多时,莎莎突然不见了。爱犬走失,王女士心脏病发作,连续几天不吃不睡。3个子女印制近千份传单,四处散发,寻找莎莎,还在报纸上刊登寻犬启事,却均无结果。 </p><p>  不久前,王女士去道里区河松小区的老同事家作客。一进小区,远远看见一位上年纪的妇女在遛狗,她一眼认出这是自己丢失的爱犬,嗓音发颤地叫了声“莎莎”,那犬停步不前,犹豫了一下,认出王女士后,便跑了过来。狗的两个主人都说:“家里没它不行。”也同样坚决地表示,若协商不成,便对簿公堂,争夺爱犬的归属权。王女士说,因莎莎血统纯正、价格昂贵,家人关爱有加,曾发布大量寻犬信息,丢犬地带也在道里区,张女士不可能毫不知情,她是故意隐匿。张女士说,若是恶意占有,她就不会对莎莎亲如家人,早就卖个大价钱;她捡到它,用心爱护它,她才是犬的主人。 </p><p>  面对记者,两个主人都诉说了对莎莎的爱心,以及它与自己的深厚感情。两个人不管是谁领走这条犬,对另一方的精神都是一种打击,宠物之争实质上是个情感问题。为避免法庭相争让两位上年纪的人受到刺激,在多方劝说调解下,最终,老主人领回失散一年的爱犬,新主人获得5000多元钱补偿。 </p><p>  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己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付。对于偿付合理费用问题,法律上还有补充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从法律角度看,老主人领回走失爱犬是应该的,而新主人拿到“补偿款”也是应得的</p>

hljxh 发表于 2005-4-23 19:25

<p>其实GG多些爱不是很好吗</p><p>不要再争了</p>

许仙 发表于 2005-11-30 21:52

暴落颠错 发表于 2008-6-1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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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杂渠眉 发表于 2008-10-12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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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舞红尘 发表于 2018-10-1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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