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洋洋 发表于 2007-12-17 23:59

“借养”宠物狗后产生感情 新主人拒绝归还被诉

 李先生“领养”宠物狗一个月后,他的母亲与小狗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李先生便拒绝将狗归还原主人。该狗的原主人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狗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元。
  原告厉女士称,她的宠物狗“淘淘”属于比赛级别的苏格兰更犬,曾在第二届北京爱斯达杯国际名犬展获得苏格兰BOB第一名。2007年8月,她在朋友的介绍下将狗借给李先生养几天。由于她要上班,是她的父亲将狗交给了李先生。

  厉女士说,她给李先生打电话询问小狗的生活情况,交谈中感觉对方也喜欢小动物,于是较为放心。两周后,她再致电李先生,但无人接听。“我当时很着急,曾经一周内每天拨打对方电话100多次,均无人接听。”厉女士说,在她最终联系上李先生,并要求归还“淘淘”时,遭到李先生拒绝,称现在“淘淘”属于他。双方协商未果,厉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先生立即归还“淘淘”,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元。

  李先生并不认为狗是他强行霸占的,“对方以前是开宠物专卖店的,‘淘淘’并非她的宠物。”李先生说,厉女士的宠物店关闭后,认为自己家环境不好,想将狗送人,自己就托人去领养的。“我们去接这狗时,它患有皮肤病,我和母亲送到宠物医院,花了几百元,养了一个多月才养好。”李先生激动地说,这狗一直在家陪着母亲,母亲特别喜欢它。他愿意再给厉女士3000元买过来,她都不答应。“那就等法院判决吧。”

鬼崇 发表于 2008-9-1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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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86 发表于 2008-11-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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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爷 发表于 2020-1-17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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