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审查批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禁限结合
银川审查批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禁限结合2007年05月17日 法制日报 今后在银川,犬只伤人,养犬人、管理人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被罚款500元,没收其犬,注销其《犬只准养证》,3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导致他人发生狂犬病的,罚款5000元。5月12日闭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目前银川市城
乡共有各类犬只十多万。其中,城市居民饲养三万多只。因养犬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日益成为新的“社会公害”。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将“禁限结合”确定为首要的立法原则,对养犬的种类、行为实行禁止;对养犬的数量、饲养和活动区域实行限制。
条例为此明确规定,银川市辖三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每户限养一条犬,但禁止饲养烈性犬。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场所;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舍设施,并与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签定安全责任保证书,出具犬只免疫证明,交纳犬只管理服务费。对流浪、遗弃、丢失和没收的犬只,实行留检收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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