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jpz 发表于 2007-2-13 12:56

月嫂偷东家连狗都不放过

月嫂偷东家连狗都不放过  月嫂到雇主家干活没3天,就将雇主家里的值钱物品偷走,甚至连小狗都不放过。雇主将月嫂所在的家政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宣判,家政公司担责。
  去年9月5日,董某来到郑州东方爱婴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政公司)找月嫂,双方商定,“李巧”为董家提供月嫂服务,试用期为3天。当月10日,“李巧”来到董家,12日上午,她趁董家没人,将董家的手机、黄金戒指、DVD、现金1430元和小孩衣服五六件以及四条名贵的宠物狗偷走。董家人发现后报案,警方很快将“李巧”抓获。
  董某将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元。
  昨日,董某递交给法庭一份合同书和李巧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合同是由家政公司和“李巧”所签订。在上面,嫌犯雷某填写的姓名叫李巧,文化程度是大专,并贴有自己的照片。董某说,一般人用肉眼看,也能看出合同上的照片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个人,在公安机关,雷某供述说她的文化程度是初中。这些情况,家政公司都应该负责审查,但却没尽到责任。
  家政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李巧”当时是试用,董某没有交定金,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并且一般人没有能力去甄别身份证和真人的相貌差别,况且公民办理身份证时的模样和后来的模样会有差别。当时,雷某拿着李巧的身份证,她提供的各种证书上面写的也都是李巧的名字。家政公司已经审查过了她的各种证件,都符合条件。至于她后来的盗窃行为,这是个人的品质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严格审查与其签署合同书的月嫂的真实身份,以致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该家政公司赔偿原告现金损失700元,婴儿衣物折价款损失400元及精神损失慰问金500元,共计1600元。

kelvin 发表于 2009-2-9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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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89102 发表于 2009-6-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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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江水塘 发表于 2019-2-2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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