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45

济南计划将电子芯片标识写入新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计划将电子芯片标识写入新养犬管理规定 “狗患”困扰着城市卫生、安全与环境管理,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宠物(特别是犬只)进行监管已成为考验城市管理能力的“考题”之一。济南市新养犬管理规定将于明年颁布,正在审议中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计划将“为狗植入电子标签”纳入规定,以加强犬只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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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D射频快报2006年11月17日讯】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富足,猫犬等小宠物也走进人民生活,日渐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精神伴侣。现在,走在济南大街上,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宠物狗跟着主人踱步。城市养狗一族与爱宠一族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不过,随之而来的狗乱咬伤人、随地大小便以及狗乱叫扰民等“狗患”问题也成为困扰城市卫生、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一大问题。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宠物(特别是犬只)进行监管已成为考验城市管理能力的“考题”之一。济南市新养犬管理规定将于明年颁布,正在审议中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计划将“为狗植入电子标签”纳入规定,以加强犬只管理力度。
狗患猛于虎
黑镜头一:患病狗伤人事件不断,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
目前,狗伤人的新闻可谓是络绎不绝,特别是流浪狗无主狗伤人后,伤者基本都要自认倒霉。例如前段时间,济南媒体曾经报道过市民张老太被狗咬伤的事件,由于找不到狗的主人,张老太前后共花费了4000多元的疫苗费和治疗费,只能自掏腰包了。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一直呈上升趋势,病死数居我国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首位。今年9月,我国卫生部公布的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显示,自5月份起,狂犬病已连续4个月成为我国报告死亡数最高的传染病病种,中国成为除印度之外的世界第二大狂犬病高发国。根据北京和上海等城市的调查显示,1至6、7月份,北京因犬伤就诊人数已高达69332人,上海28个犬伤门诊就诊人数达52503人;狂犬病一旦发作就会有近乎100%的死亡率。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45

黑镜头二:黑户狗成群,传统犬只管理办法下高额收费成摆设

济南全市大约有6万只左右的狗,但拥有合法身份的犬只数量在1200户左右,黑户犬只数量比重惊人。

各城市90年代出台的犬只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费用居高,出现了一部分市民逃避办证的现象,全国各地非法养犬的数量惊人,真正给犬只办理合法户口手续的居民寥寥可数。养了狗不办证,这和“用高额提高养犬费用限制养犬数量”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管理部门人手少、管理手段欠缺,再加上大量不办证的“黑户狗”的存在,令犬只管理更加千头万绪。

黑镜头三:不文明养狗惹人厌

RFID射频快报记者尝试着从市区某路上走了一遭,结果发现,很多路边树坑处都有狗粪,这给环卫工人的清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其实,狗主人在带自家小狗出行时,有心装着几个塑料袋或者几张报纸就足以解决宠物狗随地大便问题了。还有一些小型犬,主人放任其自由行走,碰到不怕狗的还行,有些人从心理上惧怕狗,所以,遛狗不拴链也给部分市民造成了困扰。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45

文明养犬 提高素质 杜绝狗患

家庭养一些猫犬类小宠物不是什么坏事,对孩子和老人而言,有小动物作伴也平添了许多乐趣,许多家庭也正是出于自身喜爱、看家护院或者是给孩子或者老人找个玩伴的心理养起了宠物。

宠物,逐渐成为济南市的别样风景。尤其是在傍晚散步时,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宠物狗,有体型较大的德国黑贝、苏牧、金毛、哈士奇和大白熊等,还有中等体态的雪纳瑞、美卡英卡可卡犬等;不过,见到的比较多的还是小型犬,尤其以博美、京叭、西施和一些迷你型串狗居多。



仔细观察身边的养狗现象,感觉不文明养狗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不按时为宠物犬注射狂犬疫苗、遛狗不拴链,放任犬只随意追咬人(尤其是一些大型犬)、不随时处理狗粪、把草坪绿化带当成狗厕所、狗叫扰民、流浪狗伤人,等等。一些养犬户素质的确不高,也因此招来邻居怨愤,导致与周围群众关系紧张。分析起来,狗患还是因“人患”而起,如果济南的养犬户们能够时刻注意好这些文明细节问题,注意保持环境卫生,按时注射疫苗,多学习一些管理好自家的宠物狗,也就没有什么“狗患”问题了。就如一位训犬师所言,狗作为一种群居动物,具有服从的天性,训练得法,是可以让狗令行禁止的。如果养犬人素质较高,大家形成了文明的养犬行为规范,是不会出现“狗患”的。可以说,没有不合格的狗,只有不合格的狗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发“狗患”的根源,不在于狗,还是在于人。

城市养狗,不是一件“养狗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的事情,提倡文明养犬,科学养犬,还需从养犬的人做起,养犬者需加强自身的个人修养、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48

立法保障 强制免疫 加强管理

可以说,受“狗患”困扰是中国大部分城市面临的管理问题之一。就在不久前,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还掀起了一场颇受争议的“打狗风暴”,原因是该县连续发生了人畜被狗咬伤后死亡的事件,之后被确定为狂犬病,范围已经波及四个乡镇。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到七月底,全县5万只狗(公安局用于破案的警犬和一处守卫军火仓库的军犬除外)必须全部扑杀干净。牟定县的国家机关全员参战,县政府专门抽调公、检、法、司及政府人员成立了打狗队,队长由县公安局长亲自担任(2006年7月30日《生活新报》)。这场打狗运动惹起公众热烈评议,有喊好的,有议没人性的,也有直指政府执法水平低等说法,归根究底,专家们认为还是城市的行政管理方式上出了问题。

单纯的取缔养狗和把全部的狗一棍子打死都不是什么好方法,RFID射频快报记者在街头随机走访了部分济南市民,发现大部分受访群众并不排斥养狗行为,对养狗持宽容的态度,甚至很多群众非常喜爱宠物狗,只是对不文明养狗行为尤其是犬只伤害群众事件发生后的相关责任如何界定以及养犬户不对狗进行及时免疫等现象表示非常担忧。大部分市民认为,从法律上进行立法保障,使城市养狗管理有法可依,采取犬只强制免疫措施以及采取电子芯片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城市宠物管理力度还是比较不错的办法。



扫描植入RFID电子芯片的犬只可得到犬只及养犬户的相关信息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49

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已有24个城市出台了规范养犬行为的地方法规,对养狗管理从“严格限制”转变为“加强管理和服务”,并有多个城市率先推行犬只RFID电子芯片管理方式,取得了不错的实际效果。

1.香港法例第421章狂犬病条例规定,所有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必须植入微型芯片接受狂犬病预防注射及佩戴电子标识牌;

2.上海市颁布《动物电子标识通用技术规范》(地方标准),从2003年开始,对市区全部犬只实行年检、免疫“捆绑式”芯片管理,有证犬必须植入RFID电子芯片;北京市正积极建立犬类信息管理系统,从2007年初开始,城八区和顺义区奥运场馆周边的九个重点管理区将率先推行犬只RFID芯片管理制度,《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还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重病流浪犬将实施安乐死、宠物交易实名登记制、犬只强制免疫以及宠物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深圳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犬只年检采用了新式宠物管理手段,即植入RFID电子芯片;武汉市《武汉养犬管理条例》提出“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并对限养区内的城市居民养犬实行电子芯片管理;

4.南京实行“动物类ID注册登记证”管理办法,养犬户自愿为犬只埋植RFID电子芯片;贵阳市出台规定:对无犬牌的狗,市民均有处置权;此外,厦门、郑州杭州、长沙、青岛和成都等城市也正在准备和将要推广芯片式城市犬只管理办法。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49

立法先行,计划将“为狗植入电子芯片”写入养犬管理条例
今年9月27日召开的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二审,新增加了诸如“在重点管理区进行犬只登记、免疫等工作时,应对犬只植入电子芯片”,“电子芯片应记录犬只ID编码及相关信息、养犬户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等内容。其中,如果“为狗植入电子标签”纳入规定并实际施行的话,可以为伤人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城市公共绿地成为遛狗场

10月25日上午,济南市人大根据市民和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再次进行了讨论修改。草案也计划对“强制免疫”、“数量限养”等方面作出规定。

该部草案需经三审通过,提交省人大批准后方可施行。据透露,这部规范济南城区养狗的新规定,可能于明年春天(约为四月份)实施。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某负责人认为,新管理规定的出台与实施,将会对于规范省城养狗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他认为,要治理城市狗患,还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宠物市场管理,打击非法宠物交易。同时,通过宠物协会组织养犬培训班,让养犬者能够掌握科学的驯养方法,对狗进行不随意追咬人、不随地便溺、不乱叫等“行为训练”,提高犬只的素质。此外,各社区街道居委会也应该通过制订文明公约,签订居住协议等方式约束养犬业户的行为。

在记者随机走访过程中,多数群众表示支持给宠物狗上“电子户口”,认为宠物狗的免疫和伤人事件等都可以依据电子芯片记录找到责任人,将有效改变责任不清导致的纠纷、矛盾的现状。RFID射频快报也将对该草案的审议程序继续关注。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51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自然村除外)从事与犬类饲养、销售、管理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所管理区域的居民养犬制定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和组织应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有关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

  第七条 除科研、警卫等特殊需要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工作犬、实验用犬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饲养烈性犬。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目录由市兽医部门公布。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后十日内携犬到公安和兽医部门共同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对犬进行检疫、免疫,领取免疫标识。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向公安部门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管理服务费的,兽医、公安部门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时,不再收取费用。

  第十条 对因失明和肢体重残等原因养导盲犬和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和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暂扣的犬以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经兽医部门检验患有狂犬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送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二)对经兽医部门检验健康状况良好的暂扣的犬、伤人犬由饲养人领回,被没收的犬、无主犬或者无人认领的犬可以交由符合条件的他人领养,领养人应当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缴纳管理服务费。

  无害化处理场由兽医部门负责设立。

  第十二条 转让已办理登记手续犬只的,双方应当共同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免费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犬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交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应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申报注销。

  第十三条 在犬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伤人犬送交兽医部门检验。

  对送交检验的犬,兽医部门应当进行检验并于三日之内出具检验报告。

  经检验伤人犬患有狂犬病或其他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兽医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卫生部门并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51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犬进行牵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进入机关、商店、学校、宾馆、饭店、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幼儿园以及幼儿集中活动的场所;

  (三)不得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四)乘坐电梯的,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五)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第十五条 犬类交易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犬类交易市场进行,公安、兽医部门应当在交易场所提供检疫免疫和登记服务。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上进行犬类交易。

  第十六条 养犬人从外地带犬进入本市,必须具有犬原所在地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检疫证明,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其饲养的犬。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养犬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饲养的犬,责令限期补办养犬手续,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前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批评教育,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处罚:

  (一)发现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没收所销售的犬,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养犬人未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由兽医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执法活动中没收、暂扣的犬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犬类留检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53

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备受关注的养犬管理立法再作多处重大修改,提请今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针对济南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扩大了适用范围,划分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饲养小型观赏犬交纳的管理服务费保持不变,对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第一年交纳800元,以后每年交纳400元,以规范养犬行为,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首次划分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在此前的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关于法规适用范围建成区的表述不明确,也不宜操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养犬管理应突出重点,实行一般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农村的养犬也应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因此将法规的调整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规定,“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两个区域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草案二审稿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在一般管理区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不实行登记制度。在重点管理区进行登记、免疫时应当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的内容,并规定“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为了方便养犬人,还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实行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办公方式,为办理养犬登记和免疫手续提供服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

    草案关于禁止饲养烈性犬的规定,各方面没有异议,但对于是否禁养大型犬则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有些大型犬个性温顺,极易与人相处,不宜禁养。另一种意见认为,有的大型犬虽然比较温顺,但对非养犬人来说,由于其个头较大,易使人产生恐惧,应禁养大型犬。法制委员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增加了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内容,并规定“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养犬条件和禁养区域细化了

    有的立法咨询委员和有些市民提出,应明确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的条件,以便于操作和实施。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并规定,“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xxjpz 发表于 2006-11-18 17:54

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门槛大幅抬高

    各方面对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有较大分歧,但均提出法规应明确费用的用途和使用该费用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制委员会认为,适当收费用于养犬的管理服务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鉴于政府在提交草案前已对养犬管理服务费数额进行认真研究,建议对饲养小型观赏犬交纳的费用保持不变,对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第一年交纳800元,以后每年交纳400元。养犬管理服务费由主管部门收取,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应采取措施制止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的内容,并规定了在重点管理区养犬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只能在登记的地点范围内饲养;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携犬出户期间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用束犬链(绳)牵领、为犬只系挂号牌,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不得携犬进入公园、烈士陵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应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等。

    是否允许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哥”说了算

    客运出租车公司和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携犬乘坐出租车容易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危及行车安全,同时会对此后的乘客带来污染和病菌,建议禁止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其他方面对允许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没有提出异议。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认为,对是否允许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可在一定条件下交由驾驶员选择,修改为“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范围内不得开办犬类养殖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些市民提出,应从源头上即犬类养殖和销售环节上预防狂犬病疫情,规定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建议,在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规定。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普遍提出,为有效地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重点管理区内的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犬伤人,养犬人应当先行垫付医疗费

    关于犬伤人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建议,在犬只伤人后,养犬人除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外,还应当先行垫付医药费,并将伤人犬只送留检所检疫。因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养犬人应当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依法承担医疗费、检疫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提高

    社会各方面均建议应当对违法养犬的行为实行重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和有关救济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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