幺妹 发表于 2005-2-5 01:36

大狗咬死小狗案今天上午宣判 犬主无权索赔精神损失

<p>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陈涛)因为自己饲养的小型博美犬“哈利”被别人的大型犬“大熊”咬死,李先生要求“大熊”的主人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判决“大熊”的主人仅需赔偿李先生的经济损失,其精神损失要求被驳回。去年,西城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也驳回了犬主的精神损失要求。相同的判决提醒养犬者,因为小狗提出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   就李先生而言,“哈利”之死确实给他们夫妇在精神上造成影响,孩子们忙于工作和学习,平时都不在家,只有“哈利”整天与他爱人相依为命,他爱人得知“哈利”被咬死之时,当场就摔倒在地。对李先生夫妇心里的痛苦,“大熊”的主人刘先生也不否认,但他认为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李先生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根据,法院对这一点的判决是正确的。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宠物并不具备这一特性,故李先生为“哈利”之死向刘先生索赔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   虽然法官的解释已经很清楚了,但记者觉得还不完全。比如说一只犬在国际大赛中获得过荣誉,或者说是巩俐等明星赠送的,能不能算“特定纪念物品”呢?对此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失赔偿只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介绍:海淀法院审理后查明,去年11月8日20时许,李先生带着“哈利”在海淀区五棵松永金里小区10号楼附近玩耍时,“哈利”与刘先生饲养的大型串种犬“大熊”发生相互厮咬。当时“哈利”和“大熊”均未拴狗链。两只犬分别被主人分开后,“哈利”已经受伤,并于当晚死亡。经北京市新世纪动物诊所当晚诊断,“哈利”系因被大型犬咬伤后窒息致死。“大熊”身高37厘米,刘先生曾为“大熊”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但在填写《养犬义务保证书》时将该犬的身高填写为“30厘米”。因“大熊”身高不符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登记证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收回。而李先生则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哈利”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支出管理服务费1000元。  宣判之后,李先生的代表人表示服</p>

花火 发表于 2005-2-23 23:24

许仙 发表于 2005-12-7 16:34

zhangdna 发表于 2005-12-8 10:35

钱还是小事~~

狮狂 发表于 2007-6-9 12:43

地板

Green_Tea 发表于 2007-7-21 03:44

:D :D :D

唯爱狮宝宝 发表于 2007-7-21 09:00

谢谢楼主!保护国犬 爱护国犬! 发展松狮 弘扬民族文化!

鸣梢汪罔 发表于 2009-3-18 00:47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pcforum 发表于 2019-2-21 23:12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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