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shi209 发表于 2006-1-17 19:37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家养两狗须居委会同意昨天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请审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此《草案修改二稿》就限制犬只出入公共场所、伤人犬只处理、饲养两只以上犬只和饲养烈性犬等问题在《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基础上做了修改和调整。商业场所自行决定是否限犬关于限制犬只出入公共场所,《草案修改稿》不再“一刀切”,而是将公共场所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严格限制的场所,包括机关、学校、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公园等。第二类是餐厅、商店、市场等商业场所,由经营单位自己决定是否限制进入。第三类是社区和住宅区,由社区居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约定自己设定居住区内禁止遛狗的区域。取消管理区域划分《草案修改稿》二读时借鉴北京养犬立法的经验,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措施分类管理。三次会议讨论时有委员提出,分区管理在执行中有困难,重点管理区里有人口稀疏的地方,一般管理区也有人居稠密的区域,采用区域划分的方式不尽合理,实践中也不好操作;同时,分区收费容易引发矛盾和问题,建议用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进行管理。《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经济工委修改建议稿的意见,取消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分,实行特区内外统一管理,将管理费统一规定为每年300元。住宅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照每犬每月1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草案修改二稿》还将原来由市、区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事务如养犬登记等调整为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交管理费到所在街道、社区即可,无须到主管部门。伤人犬暂扣7日二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狂犬病的防治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应对此作严格规定,以保障他人人身安全。市人大法制委参考其他地方做法,除了要求养犬人立即送伤者就医,垫付医药费,并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对犬只的处理,主要是将伤人犬只及时送交主管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香港法律规定,凡犬只伤人的,必须报警,并对犬只进行为期7天的隔离观察。《草案修改二稿》借鉴香港的做法,规定对伤人犬只由主管部门暂扣7日,进行医学观察,以确定其是否患有狂犬病。一户可养两只犬《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有委员认为,该规定不够合理,在实践中也难于操作,建议通过社区委员公约进行限制。《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此建议,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还有委员提出,在设置养犬登记、缴费管理费、强制免疫制度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设置年检制度,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取消了年检制度的有关规定。导盲犬免收管理费《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扶助犬,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关于禁止饲养烈性犬的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禁止饲养烈性犬确有困难。因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区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并要求严格实行拴养、圈养,不得出入公共场合。因搬迁、就诊需要外出的,必须严格约束,防止犬只伤人。

CHOW-CHOW 发表于 2007-5-12 06:50

沙发

xyun724 发表于 2009-2-1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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