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chow 发表于 2005-12-8 16:47

北京放宽养犬限制

备受北京市民关注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昨天(4日)终获通过。中国青年报报道说,新法规取消了“严格限制养狗”的规定,但天安门广场和长安街禁止遛狗。   北京市人大新修订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删除了1995年以来的“严格限制”字样,并将养犬人首付管理费由过去的5000元降至1000元。该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把“政府管狗的权力”下放给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个人养犬要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基层自治组织可以决定地区内禁遛区的划定范围等等。   报道说,尽管不再严格限制养狗,但在北京,想养狗也不是件很容易的事。首先,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养犬。法规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其次,并不是买来一条狗就能养,要取得合法养犬资格,须办理好几项手续:按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养犬人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在取得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养犬人还须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上述各种手续办齐,才算取得了合法养犬的资格。   同时,养犬人还必须遵循各种行为规范。法规明确规定:“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此外,“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建设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等等。   稍不留神,养犬人就可能面临处罚。比如在禁遛区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将面临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8年前,北京市出台法规,对养狗加以“严格限制”,征收高额管理费。理由是有不少市民抱怨养狗妨碍了别人,破坏了环境卫生。但这件事一直争论不休。(王亦君)

许仙 发表于 2005-12-8 21:21

chowchow 发表于 2005-12-9 12:39

谢谢大家对新闻版的支持哦!!~希望大家继续努力!

洽色治谱 发表于 2008-9-2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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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头泉扉 发表于 2009-7-1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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