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 发表于 2005-11-19 11:55

10、不得随意遗弃狗儿 <p>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你对爱犬喜新厌旧想脱身,这个过程可不容易,按条例规定:养犬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就算你的狗离家出走,你也要“在两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登记证》。”</p><p>  违规后果: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处理不当的,处2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违反后种情况的,要处罚款1千元,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另外,如果你的狗是带着号牌离家出走的,你可能会更惨,因为“无人看管的流浪犬,区城管部门将成立犬类收容处所,予以收容……如果7天内没被认领或认养,可予以拍卖或采用人道方式灭杀。”如果凭号牌查出了养犬人,责令限期领回,并处500元罚款。</p><p>  最后需要提醒养狗人的是,你一旦“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被主管部门没收所养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则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养犬。”这意味着,在养狗问题上,你千万别犯弥补不了的大错,犯了小错你不仅要态度积极地改正,还要多多教导你的爱犬温和待人,规矩处事,否则随时都有可能面临相思之苦了。</p>

杜鹏 发表于 2005-11-19 11:57

我支持。

金牛无双 发表于 2008-12-25 20:47

:) :) :) :)

dalumother 发表于 2009-8-3 04:05

女人啊真是那句话~~~无理占三分~~忘记怎么说了 呵呵 ~~你帮我想想

徐海涛 发表于 2009-8-9 00:10

到你的~~贴吧收藏~~~我的发言~`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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