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chow 发表于 2005-11-1 23:32

城市该不该禁养大型犬?

郑州新的《城市养犬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这是我发表的意见。转贴关于《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修改建议 郑州市法制局法规处: 《城市养犬条例》是一座城市文明发达的产物。它能体现一座城市的文明进步水平。因此,出于对我们这座城市的热爱,也出于对我们所养动物的负责,特向贵处提出修改建议如下: 首先,必须肯定,比起老的《城市养犬条例》,新条例确实是大大地与时俱进了。但同时其中也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且这些地方有可能会影响《条例》的可行性甚至郑州形象。为此,我们特提出并恳请立法者考虑裁夺。 (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每户居(村)民只准饲养一只。 城市养犬人大都会把犬视为家人。(当然农村居民也可能如此)犬与人一样,主人不在家时也会孤独。许多人多养一两只的原因就是为此。多一两只总合起来也未必会给管理造成多大威胁,但从更人性化、更合理、更易实施、甚至从对某方面经济的发展来说,是否应更可取? (二)第九条规定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1)首先,这一规定不够清楚。《条例》所表述的“大型”、“小型”是否与业内的通用标准 一致?如一致那中型犬缺失;如不一致,则从行文上反映了《条例》的滞后。一部发达城市的立法,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应尽量接轨。 (2)立法者的初衷,可能认为大型犬易伤人。但犬是否易伤人是由品种、性格、教养、环境等等因素形成,而不是由大小决定。在加拿大、美国家庭犬登记中多年保持第一的拉布拉多犬及金毛猎犬、哈士奇犬是世界公认的三大无攻击性犬,性格出奇温顺,却都是中、大型犬。事实上许多大型犬的性格比小型犬还要温和。为甚麽导盲犬、救护犬都是中、大型犬?体形是一方面原因,性格也同样是一方面原因。在一项易攻击儿童犬的调查中,体型最小的吉娃娃排名第一,同样为小型犬的博美也在其中。关于这一点,立法者也可向防疫部门了解,在伤人的犬只中,中大型犬决不是多数。“没有恶狗,只有恶人。”关键还在于犬的品种、性格和主人的教养、约束。从智力等方面讲,大犬大多还要更易训育、约束。 (3)“小型观赏犬”的标准难以科学界定。各国祖先养犬大都不是为了观赏。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工作犬、斗犬是后来才被用于“观赏”、陪伴。同一种犬因性格不同,或在不同主人处也会有不同的“用途”。只给犬一种“用途”,违背自然且不合 情理。在自家室内攻击防范了入室盗窃、抢劫的歹徒也绝不会违犯法律。而是对社会、对个人均有益的事情。 (4)影响郑州的城市形象。一座城市只看得见“小型观赏犬”,是非常落后、可悲和贻笑大方的事情。发达国家温顺的大狗与人特别是与婴幼儿和睦相处的温馨画面令多少人羡慕,这一场景真的要在郑州绝迹吗?只养“小型观赏犬”,是城市居民刚刚脱离温饱之虞,犬产业刚刚起步阶段的情况。在犬产业逐渐发展、居民对犬逐渐认识的今天,不宜用滞后的观念打击。野生动物尚且保护,祖先驯养千年,被称为“人类最好的朋友”的犬我们都不能尽可能多的与它们相处吗? 世界上国际化城市都不规定限养犬种,但同时都制定有完善的危险犬只管理办法。建议立法部门加以借鉴,多从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入手。如: (1)设立公开举报监管机制。对违规养犬、纵犬伤人、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人除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外,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备案,达到一定次数或程度者可在一定时间内或永久取消其饲养犬只的资格。 (2)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在犬只登记时为犬只植入芯片。此举可有效防止遗弃犬只,减少流浪犬的数量。(据说费用为160元左右) (3)鼓励或组织饲养者成立犬类保护协会,借助民间力量对售犬、养犬行为进行约束和行业自律。此举既可加强养犬行为的规范化和犬类市场的有序化,还可减少政府的管理成本。 (三)第十六 条二款规定的准养犬繁殖的幼犬自行处理时间没有必要且难以实施。既已规定了限养只数,犬主自然要适时处理(人们养犬一般都愿从幼犬养起);目前犬出生又无出生证明,哪一个机构可能去细细统计全市的幼犬年龄? (五)第十六条三款规定准养犬自然生长致使体高或体长超过小型观赏犬标准的,养犬者应妥善处理,并缴回养犬证和犬牌。这一立法初衷可能是为了便于管理,防止有人“钻空子”。但该条过于苛刻且不人性化,极端忽略了市民与犬的情感。国外诺贝尔奖得主、一动物学者曾说过:“遗弃狗就等于杀了它!”“妥善处理”,除了送给限养区外的亲朋还有甚麽?有多少人有那麽合适的限养区外亲朋?纯种犬身高体重也有会自然生长超标的(曰“失格”),既然当初准养,应属对人无威胁犬。后来仅因一点超标就要被“妥善处理”,一般养犬者都会难以接受。“钻空子 ”的情况在甚麽法律下都可能有,但不能以这样的法条来防止。 (六)第十九条一项规定的携犬出户要求事项。“出户”表述不妥。无攻击性的准养犬在小区、混居院内等场所时,上述要求不合理也难以实施,应缩小概念。只准许“成年人”携犬出户也不合理。该规定似乎是为“烈性犬”制定。 (七)不准犬进入的公共场所是否能缩小范围?有些场所完全可适用民法“意思自治 ”原则,让业主和在场人决定。 市民不为做生意,不为口腹之欲而饲养动物,是向善的,是人民生活安定富裕后才会有的现象。立法宗旨应尽量保护妥善引导。无端厌恶动物,或认为养犬是“资产阶级”作风的思想是落后的。况且现在的法制环境对不喜爱犬的市民也有保障,(如民法对动物饲养者、管理者责任的规定等)《城市养犬条例》再进一步作出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对卫生、扰民等问题加以解决,相信人犬和睦相处的局面一定会出现。 再次恳请立法者慎重考虑采纳。衷心希望我们郑州能制定出一部文明进步、让其他城市日后争先效仿的出色犬法!衷心希望郑州能成为一座文明发达的现代化城市! 热爱郑州热爱动物的市民(签名) 2005年10月22日 于此,希望能引起讨论和声援。当然也欢迎有识之士提意见:

啤酒烤肉 发表于 2005-11-2 11:38

应该养,有很多大型犬很温顺的

沙龙 发表于 2005-11-2 13:35

为难!

许仙 发表于 2005-11-9 23:38

淇澳仰 发表于 2008-12-19 14:47

不错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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